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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天水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20-01-10 11:40
信息来源: 天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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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天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天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天水市司法局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机关及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司法局纪委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实施办法》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九)对政府信息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天水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