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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住宿行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浏览量: 信息来源:价监科 发布日期: 2025-04-27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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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宿行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价格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住宿行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和相关电商平台公示提供服务的价格信息,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准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标价。

二、严禁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未在前台醒目位置对客房价格进行明码标价或者标价内容不规范,价格调整后未及时更新;

(二)客房内摆放的有偿消费品以及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有偿提供洗涤、订票等服务未明码标价;

(三)未在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内消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娱乐、商务、车辆停放等服务价格;

(四)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客房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捏造、散布客房涨价信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六)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低标高结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

(七)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履行价格承诺;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风险

(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辖区内各住宿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消费者对民宿和宾馆酒店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12315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