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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庆”期间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浏览量: 信息来源:广告和网监科 发布日期: 2024-09-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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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消费环境,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国庆节日期间商业广告活动向全市广告经营者作如下提示:

一、从事设计、制作、发布等广告活动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广告审核义务,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禁止擅自将促销、投资、开展商业项目等商业活动与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等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关联,严禁通过“搭便车”“蹭热点”“打擦边球”等开展商业炒作和营销活动。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标识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营销炒作。

五、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未经审核不得使用中国地图开展商业广告活动,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版图不完整的中国地图和错绘、漏绘的“问题地图”。

六、不得以歪曲历史、恶搞经典、侮辱英烈等各类娱乐化低俗化方式开展商业营销活动;不得发布伤害民族感情的商业营销宣传。

七、不得借助特重大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搞商业炒作;不得发布含有淫秽、色情、恐怖、暴力、迷信等其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八、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项目、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方面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低价游”“免费游”“零团费购物游”等为噱头,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九、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购物链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