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即日起颁布实施。

与2011年市政府印发的《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相比较,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有4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在坚持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为评审依据的前提下,新《实施办法》更加紧贴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变化,鼓励企业或组织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二是原《实施办法》侧重于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并规定获奖单位一般为2个;新《实施办法》扩展涵盖到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四大质量领域,获奖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4个(可以少额或空缺),其广泛性进一步增强;三是在原《实施办法》每年组织1次改为每2年评审1次,评审周期与省政府质量奖保持一致,有利于企业或组织更加注重质量管理的长效性和质量目标的长期性;四是“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原先的20万元大幅提升至40万元。
《实施办法》中所称“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简称天水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领域最高奖项,由市政府评审、表彰和奖励,授予全市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更加注重环保节能和绿色发展,并且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企业和组织。
“天水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和组织负担。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