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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的告知书

浏览量: 信息来源:食品流通监管科 发布日期: 2023-0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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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各食品经营者:

近期市场上仍存在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的现象,为规范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对全市食品经营者告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二、目前市场在售的槟榔及槟榔制品均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

三、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照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的标识标注。

四、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五、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请各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严格执行食品销售区域不得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的要求。下一步,我局将强化销售日常监管,加大重点经营场所排查力度,加强线上线下监督检查,对误导消费者、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