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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建筑保温材料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浏览量: 信息来源:产品质量科 发布日期: 2025-12-19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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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单位:

为强化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管,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现就规范建筑保温材料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红线,履行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严把原材料进货、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关,确保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的强制性认证要求。销售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标识及强制性认证(如适用)等文件,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二、聚焦关键性能,确保材料安全。建筑保温材料的生产必须将压缩强度、尺寸稳定性、导热系数、燃烧性能关键安全指标置于核心位置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禁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原料,严禁降低生产工艺标准,严禁出厂、销售燃烧性能等级等关键指标虚假标注或不达标的产品。对于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的建筑保温材料,未获得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符合《产品质量法》等规定,明确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名厂址、主要成分、燃烧性能等级、注意事项等信息。严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销售过程中应如实向消费者或采购单位提供产品性能说明,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隐瞒产品的安全缺陷或风险。

四、强化溯源管理,配合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产品销售台账,记录产品流向信息,确保产品可追溯。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组织实施召回已售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报告。

五、重视行业自律,共筑安全防线。倡导行业内单位恪守商业道德,坚决遏制低质低价、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强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发现行业内存在违法生产经营线索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积极生产、推广和应用防火性能更优、绿色环保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质量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建筑保温材料行业健康发展,守护建筑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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