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 流水号 | 20250617008 | ||
| 标 题 | 天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失职 | ||
| 姓 名 | 张* | ||
| 性 别 | 男 | ||
| 年 龄 | 40 | ||
| 地 址 | |||
| 身份证号 | 4206**********3513 | ||
| 写信时间 | 2025年06月17日 | ||
| 信件内容 | 我叫张*,身份证号***,2024年4月因工受伤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股骨远端骨折(打了内固定),2024年11月经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25年5月26日天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该鉴定结论书中并未告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条款,是明显的失职行为。而我认为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的“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我的受伤的部位是左股骨远端符合上述条款,理应认定为九级伤残。烦请天水市人社局及时纠正天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在结论书中告知当事人结论依据的失职行为,并反馈给我做出十级伤残的依据。 | ||
办理情况 |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反映的在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中您对被鉴定为十级的结论有异议的问题已收悉,经核查现回复如下: 核查情况:结合相关病历资料、拍片检查结果、以及专家现场评估伤情,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您的情况符合5.10.2条款第12条,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另天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严格依据“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的格式,没有“鉴定结论依据”该项内容。 处理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建议您向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局失业工伤保险管理科0938-8393532,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
| 处理对象 | 天水市人社局 | ||
| 处理时间 | 2025年06月19日 | ||
--国家部门--
--省市部门--
--县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