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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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251106002 | ||
| 标 题 | 关于企业申领见习补贴条件政策咨询 | ||
| 姓 名 | 马** | ||
| 性 别 | 男 | ||
| 手 机 | 133****7251 | ||
| 身份证号 | 6205**********005X | ||
| 发件IP | ************ | ||
| 写信时间 | 2025年11月6日 | ||
| 信件内容 | 局长您好,企业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并为其缴纳意外保险,且支付该见习人员培训费取得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资格证,见习期未满,企业与见习人员达成长期留用意向,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参保登记,企业还可以享受见习补贴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明确规定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问题 1 天水市对见习期未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是否给予剩余期限见补贴? 问题 2,见习期内社保增员操作是否构成取消企业见习补贴的充分条件,咨询省人社厅社保中心关于人社系统增员和社保参保的关系,回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需完成社保登记并实际缴费。目前增员该见习人员未产生任何费用,也未缴费,就业中心认为该人员已参保,见习期未满签订劳动合同已参保,采取一刀切的取消了企业见习补贴领取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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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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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回复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文件规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有疑问,请致电市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中心人事代理科0938-8227373,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 ||
| 处理对象 | 天水市人社局 | ||
| 处理时间 | 2025年11月0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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