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的信息安全”。果真如此吗?事实上,这种方式除了布光纤外,需要自购高性能、昂贵的网络设备,需要自建和自行维护管理,还需要自主升级换代,几乎包括了网络建设的大部分工作,且建管和后续费用巨大,行政成本高昂,怎么能说是“充分利用公共电信资源”呢?
从根本上讲,租用裸光纤、自建自管的网络建设模式是高行政成本、低可靠性的、没有前景的方案。租用电信的网络服务是更合理的网络建设方案。租用网络服务,与电信共同管理,将不承担网络建设、设备维护与系统升级费用,只按实际需要和租用设备的情况支付租金,不但可以大大加快网络建设进程,还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电信级专业化管理下的可靠性,行政成本将大大降低。
更重要的是,自建自管网络建设方式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用于增加政府的固定资产,将增大行政成本; 而租用电信网络服务方式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用于拉动现代信息服务业,推动产业与社会发展,更加有利于保障民生。
二是以保护政府投资为名,侵害企业利益。五年来,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发展,最不可思议的事情是,为政府服务的IT企业日子越来越不好过,发展越来越艰难。 “建立创新型国家,企业是创新主体”已经是我国科技发展的基本政策。可是,在“保护政府投资”的名义下,政府与从事电子政务的高科技企业之间的关系却越来越不和谐。
仅以电子政务项目的合同为例,签约后直至项目预验收前,在软件的主要开发期内企业拿不到政府的资金成为普遍现象,而这正是企业投入最大的时期; 验收后仍占压部分合同款,甚至长达数年; 要求企业垫付硬件货款、甚至垫付全部电子政务资金正愈演愈烈; 以各种理由,如领导人变更等拒付合同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政府该如何支持作为创新主体的高科技企业?这种观念落后的、不合时宜的、侵害高科技企业利益、阻碍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错误做法该加以改正了。
4.改进投资体制,建立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激励机制。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形势下,理顺和改进投资体制势在必行。
一是统一投资渠道,实现按统一标准,统一规范,通过一个权威渠道审核、管理和评估项目建设。
二是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各种资质认证不仅认证费用过高,有行政乱收费之嫌,而且主要体现在管、卡上,而不是服务与帮助。有些认证条款不符合信息化的客观规律,不利于高技术企业的发展。比如,要求企业必须有从事过电子政务的业绩,这会将新生的企业拒之门外; 要求企业必须有千万元以上的巨额注册资金,这会将原本为政府服务、甚至是多年为政府服务的中小型企业扫地出门。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的热忱服务和扶植指导,造就一支宏大的电子政务建设大军。这才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迫切需要,这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
三是建立具有问责机制的项目评审制度。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人对电子政务项目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不负责任的、不计行政成本的电子政务项目满天飞,专家论证往往成为失败项目的挡箭牌。只有建立具有问责机制的项目评审制度,电子政务的投资管理和项目管理才能真正走上正轨。
四是建立能够驱动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绩效评估体系。为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公众满意度应当成为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核心。我国当前尚未将这一指标摆在重要位置。国际上参与度指标是紧紧围绕公众满意度的,主要是指政府各部门共建、共管跨部门应用系统的参与程度。我们需要具有导向价值的绩效评估体系,并由此形成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激励机制。它应当能够指引和推动跨大系统和跨部门广泛参与共建、共享、共管、共用,公务员和公众广泛使用,并最终建成以提高公众满意度为目标的服务型政府。
5.建立符合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