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9〕96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委第14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政府于10月15日以天政发〔2009〕87号文件下发执行。贯彻落实《办法》的核心问题是能否按照6%的筹资标准,及时、足额到位财政代缴的资金,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强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能否及时足额到位,关系到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不管财政如何困难,对事关民生问题的资金一定要优先予以保障。为了切实落实《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足额筹集基金,保证参保人员应享受的待遇支出,真正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县区财政要尽快调整支出结构,按照2009年财政统发职工工资总额的6%,将财政应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10月底前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具体数额见附表一。
二、严格落实基金筹集有关政策措施
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办法》规定了制约性的政策措施。一是市、县区财政部门不能及时、足额将机关事业单位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缴到市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市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将暂停向县区医疗保险支出户划拨资金,同时停止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支出;二是不按《办法》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在加收滞纳金的同时,要追究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和财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此,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及时、足额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要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并连同财政负担部分,一同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三、加大企业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力度
各级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要按照《办法》确定的新标准,对企业参保单位的缴费和企业单位职工的个人缴费重新核定,并从10月份起开始足额缴纳,地税部门要加大征缴力度,保证企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的足额到位。
四、尽快对历年欠费进行清缴
各级财政和企业单位按原医疗保险政策缴费标准历年拖欠的医疗保险费,应尽快补缴;对应支未支的医疗费,要尽快补支。补缴补支完成后,要对原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余情况进行财务决算,不足补支的,由各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并入市级统筹基金,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不再保留。各级财政历年欠费情况见附表二。
附:1、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代缴医疗保险费
情况统计表。
2、2002至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代缴医疗
保险费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