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9〕87号 2009年10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私营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用人单位雇佣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卫生、民政、审计和地税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下参保手续: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核定表》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花名册》,并提供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统计的上年度工资年报、当年1月份财政统发工资表、养老保险的基数核定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花名册、身份证、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花名册;
(三)按要求领取和填写《职工医疗保险手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发给参保人员,做为本人就医的凭证。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不计征税、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并同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年度1月份在职职工工资额,并以此推算出全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
第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工资额的2%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年度1月份在职职工工资额,并以此推算出全年度工资总额的2%。核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工资额高于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其他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基数核定表》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花名册》为依据,按照2%的比例核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