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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tianshui.gov.cn   时间:07-10-22 15:14:45   来源:

  第一条  为了加快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步伐,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经营开发,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稳步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应于以注册企业形式进入示范区从事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经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约定时限内建成投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入驻示范区的企业均可享受土地低偿租赁与一次性征用相结合的土地政策。土地低偿租赁由管委会办公室和2006年7月1日起进入示范区的企业签定租赁合同,租赁期一般为20年(以开始年算),也可按开发者需要实行中期(5—15年)或短期(5年以下)租赁。低偿租赁的土地租赁费按建设占用面积计算,企业依实际使用面积可一年一付,也可一付多年;一年一付者,于当年6月底前付清,一次性预付10年以上者可优惠5%。凡兴办项目,一次性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前两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土地租赁费价格下浮20%收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两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土地租赁费价格下浮50%收取,示范区一次性奖励项目前期费10万元。上述优惠政策根据企业资信、效益进行综合考核,分五年逐步落实。需要征收土地的可参照《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天政发〔2003〕46号)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300万元,用于技术引进、示范、创新、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支付公用地租、项目前期费等,暂定三年。
  第五条 示范区内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及增值税留地方部分市、区两级财政全部返还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暂定三年。
  第六条 企业因生产需要申请贷款时,管委会办公室将积极配合贷款方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为贷款方提供支持。经金融部门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示范区内农业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由企业提交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贷款申请及其它相关材料,经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结合所掌握的企业资信情况审核通过后,需要担保的,推荐到市投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后同意担保的,企业以资产作为抵押,由市投资担保机构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七条 若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本规定的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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