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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tianshui.gov.cn   时间:07-10-04 17:16:24   来源:市经委

甘政办发[2003]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权市场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为买卖双方搭建产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和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上述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产权交易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对全省产权交易及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政策性指导;
    (三)审查和审批省内产权交易机构的组建、设立;
    (四)协调处理产权交易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五)依法监督检查产权交易办法的实施,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六条  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省体改、经贸、财政、工商、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产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有法定的注册资金、固定的交易场所,并制定工作章程和业务规则,报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  需要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市、州、地,由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报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批准,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由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  在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须依法取得经纪人资格。
    第十条  引导、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条件及审批
    第十一章  产权交易双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申请交易的国有资产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企业出让国有资产,应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未经依法评估并报请核准或备案的,不得进行交易。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须由国家专营,以及国家禁止出让的企业不得入场交易。
    第十二条  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母公司和非授权的直管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部分产权转让的(不含上市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部分转让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股权的出让,经产权归属各方提出意见,产权控股方同意后,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属于国有控股和参股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尚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由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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