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基本上是游离于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之外,或者说在政府信息公开当中没有法定的地位。”近日,在中国图书馆学会和中欧信息社会项目联合主办的“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研讨会”上,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中国图书馆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李国新如此表示。
李国新认为,这显然和公共图书馆的使命是不相符的。“在《公共图书馆宣言》所列举的公共图书馆服务12项核心使命当中,有两项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比如要保证市民获取各种社区信息,当然包括社区政府信息;要求公共图书馆为地方企业、社团群体提供充足的信息服务,当然也包括政府的信息服务。”
而根据学者的调研,条例一出台,很多公共图书馆就积极参与。
按照文化部社文司图书馆处处长白雪华的说法,“文化部在条例颁布之后做了两项工作,一是文化部本身的信息公开。第二项重要内容就是关于公共图书馆参与信息公布”。比如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本级工作信息公开机构指导下,认真贯彻条例要求,及时部署落实所辖公共图书馆设置公开政府信息必要的场所设施,并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为公共图书馆增加相关的设施设备提供财政保障”。
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各级政府利用公共图书馆进行信息公开还存在各种差距。
政府应强制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信息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马森述处长在主题演讲中表示:“图书馆在信息公开方面作用发挥得好,老百姓可能提出的申请就少;老百姓可以通过公共图书馆获取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就可以减轻行政成本,减少纳税人的花费。”
但与会代表认为,利用公共图书馆进行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并不在图书馆手中,政府如何主动利用图书馆才是关键。
“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图书馆的义务和责任是设立政府信息查询点。但我们担心的是,如果政府不主动向图书馆提供政府信息,我们该怎么办?”苏州市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长邱冠华表示担心。
首都图书馆地方文献部主任李诚也表示:“图书馆恐怕更多地是被动接受信息的移送,政府送我们就接,不送我们也没地方查,对图书馆而言很难操作。”
对于这个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认为:“应当积极推动或者促进国家通过专门的立法或相关的制度建立公共图书馆对政府信息的接受和保存制度。”她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指定或者委托公共图书馆,利用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优势,进行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索引、摘要的编制工作,提高质量,降低成本。”
公共图书馆信息公开实践:三种模式
“条例规定在图书馆设点是政府的责任,如果不做的话,就是政府不作为。”马森述如是说。但实际上,通过图书馆界人士的介绍发现,图书馆的努力推动对于信息公开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值得借鉴的有三种模式。
黑龙江模式:主动出击
“条例实施之前,在今年的1月份省图书馆就制定了两个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图书馆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的请示以及黑龙江省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黑龙江省图书馆馆长高文华介绍道。
高文华设想:“通过共享工程建设信息服务网,省图书馆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之后,覆盖全省的乡村,全省每个村到2009年左右就基本能够实现村村通,村村都有一个服务点。农村所有的农民群众只要通过共享工程就能获取政府信息。”
由于图书馆的提前规划与沟通,请示“得到省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领导的重视”。到目前为止,黑龙江省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不仅仅是纸版资源和网上资源,还有整体的建设方案”。比如计划购置整合政府信息采集、存储、整序发布软件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