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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水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tianshui.gov.cn   时间:07-10-04 16:51:27   来源:天水市经济委员会

关资料。
第三十条  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同意。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商市政府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由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审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三十八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市政府国资委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委托市政府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报告应送市政府国资委,并抄送被审计企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财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结果,应当向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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