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热市场的和谐稳定,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透明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正在审查的《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意见反馈请发送电子邮件到:tsfzb@sohu.com
通讯地址:天水市政府法制办(秦州区民主西路34号)
联系电话:0938—8225815 联系人:王 瑞
传 真:0938—8220001
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维护供热市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区域锅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介质通过供热设施将热量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直接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热生产企业和供热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类热力资源,实施和推广城市集中供热。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社、环保、安监、规划、房管、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天然气等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逐步实施分户计量用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