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社部等20部委单位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对违背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则》指出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等。此外,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也被列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规则》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按照该《规则》,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规则》指出,负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
《规则》对调查举报和受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等方式进行。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
《规则》处理措施方面,包括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等。此外还包括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