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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391467XR/2020-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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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天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水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天市科发〔2020〕32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9〕42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制定《天水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等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天水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2.《天水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3.《天水市科技局科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用语指引规
范(试行)》
4.《天水市科技局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制度(试行)》
5.《天水市科技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试行)》
天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
天水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试 行)
为规范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科技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科技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科技部门在行政处罚等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类别公示范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科技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名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等信息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科技部门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执法主体。公示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执法区域、工作单位和证件编号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的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服务指南。逐项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九)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程序。
(十)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科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示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八条 科技部门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科技部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以本部门官方网站为主要公示载体,也可以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广播电视、办公场所公告栏、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新媒体等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执法办案系统与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科技部门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 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科技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上传、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执行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核、保密审查等规定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科技部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科技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科技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技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水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 行)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工作依法行政,规范科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天水市科技局开展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四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
第六条 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
第七条 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一条 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天水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天水市科技局科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用语指引规范
(试 行)
为加强科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特制定科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本指引是科技系统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科技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语言,仅限科技系统执法科室内部使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
一、总体要求
科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牢记为民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树立热情服务、服务发展的意识,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细致、服务周到。
二、接待用语规范
1.“您好”、“请进”、“请坐”;
2.“请问您有什么事”、“您要办什么事”、“您要反映什么问题”或“您要找哪位”;
3.“请坐,请您谈谈详细情况”、“请问您有什么资料吗”;
4.“请稍等,我记录一下,请讲”;
5.“请问您的姓名、职业、住址”;
6.“对不起,让您久等!”、“对不起,我离开一会儿,请您稍等片刻,我马上就回来”、“对不起,我听不清楚,请您重复一遍好吗”;
7.“您的事我们一定会尽快办理”、“您的意见我们将认真对待和处理”、“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尽快研究并给您答复”;
8.“请稍等,我马上给您办理”、“请您先别急,有什么事慢慢说”、“请您先等一下,我先看看材料”;
9.“别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您的提议很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10.“这是回执,请您收好”、“请问您还有其他事情吗”;
11.“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心)”、“谢谢,再见”、“请慢走”。
三、执法用语规范
1.亮明身份:“您好!我们是天水市科技局的执法人员”;
2.出示证件:“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扫码验证”;
3.说明目的:“您好,我们想了解(调查)一下**方面的情况(事实),请您介绍一下”、“现在对您(单位)**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请予以配合”、“这是对您(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决定书》,请您签字确认”
4.核实情况:“请问负责人是哪位”,“请出示一下您(单位)的有关证件好吗”;
5.事先告知权利:“您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您依法享有听证…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日内向***提出”;
6.调查取证:“为查清事实,我们需要向您进行询问,请予以配合且如实回答”;
7.核对笔录:“请您仔细核对一下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记录内容并签字”;
8.确认签字:“这里有一处书写涂改处,请您签名或按上您的手印”、“请您核实,如无误,请签字,谢谢”;
9.决定送达:
(1)“这是给您(单位)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请您仔细核对。如无异议,请签字”;
(2)“这是对您(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请您仔细核对。如无异议,请签字”;
(3)“这是对您(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您仔细核对。如无异议,请签字”;
(4)“这是对您(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您仔细核对。如无异议,请签字”;
10.送达告知:
(1)“如您(单位)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列的处罚建议有异议,您(单位)可以于**月**日前到**(地点)进行陈述申辩”;
(2)“如果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的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感谢:“谢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附件4
天水市科技局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科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三)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执法人员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对执法活动实行同步录制的,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单位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单位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四)向单位相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单位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七)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八)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九)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十)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单位或者住所时;
(十一)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二)对单位进行复查时;
(十三)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政策法规科档案保管人员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不得私自保管。
第十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天水市科技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水市科技系统行政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和行政行为的严密性,克服成文行政法律规范局限性,弥补成文行政法律规范不周延性和模糊性的缺陷,确保行政执法案件按规范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从实践中来,并反作用于实践的制度。本制度所称科技行政案例指导,是指市科技局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科技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
第三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交指导性案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例
(3)具有典型性的案例
(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例
(5)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例
(6)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7)减轻、从轻、从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例
(8)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9)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三)提交指导性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市科技局对于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严格遴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四条 遴选具有天水地方特色案例,提高案例适用率,积极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第五条 天水市科技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司法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六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法律适用、裁量说明、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代表性、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七条 天水市科技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部门公众号、期刊等公众知晓形式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八条 天水市科技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九条 参考科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做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要保证案件处理标准的统一性,体现“同案同罚”原则。
第十条 天水市科技术局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各级科技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天水市科技局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 县区科技部门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但是不宜编纂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无障碍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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