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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3914645C/2018-0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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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天工信规划〔2011〕39号
- 发布时间: 2018-12-03
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工信局,市直及驻市相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转发你们,请尽快通知各财政扶持项目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积极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工信委投资项目内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财政扶持和贴息等方式支持的,由省工信委下达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委监察室牵头,负责确定每年督查的重点。财务审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并视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四条 各市、州工信委纪检监察部门是项目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市、州工信委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全面掌握本地区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项目组织与管理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
2、是否严格按照项目下达的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工艺路线的情况。
3、项目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
(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l、是否按规定及时下达投资计划,资金拨付是否及时,地方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2、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相关于续是否完备,有无滞留飞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
3、是否存在以虚假冒领、已完工程套取专项资金,虚假列报投资完成额等情况。
4、项目资金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
1、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相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2、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3、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的情况,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第七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国家支持的重大项目要全覆盖、全过程监督检查,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分级监督检查管理模式。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省工信委直接派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由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由省工信委在各市、州工信委或项目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6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工信委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听取被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招标投标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实地查看重点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实物储备等情况。
(四)由督查组向项目单位反馈督查的总体评价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省工信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对组织领导有力、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工程建设标准较高、质量安全意识较强、资金管理比较严格、监管制度落实较好、项目主体自律意识较强的项目单位,以及在规范项目和帮助推进项目建设方面有力,通过指导、培训、监督、整改等手段有效预防问题发生的项目监督责任主体和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省工信委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召开项目现场推进会,推广交流。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对职责范围内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项目实施监管不力,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省工信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督查组将提出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贴资金建议,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和省上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和省上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自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省工信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除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扶持项目外的其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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