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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7-29

关于征求《天水市加快推进科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力度,加快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8〕59号)精神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天水市加快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将您宝贵的意见建议于7月16日(星期四)前反馈到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市政务中心2号楼503室)。

  联系人:杨世军 联系电话:8211610  传真:8298081。

 

 

天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8日   

 

天水市加快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人社部发〔2018〕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甘办发〔2018〕70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省、市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力度,着力解决人才分类评价不足、标准单一、手段趋同、社会化程度不高、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突出问题,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营造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氛围,建立起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为建设幸福美好新天水提供有力的科技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才评价工作的领导,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容才聚才之风,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建设幸福美好新天水的生动实践中来。

  2.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充分发挥分类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激励导向作用,极大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天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坚持科学公正。遵循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建立健全体现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技人才。

  4.坚持改革创新。围绕用好用活人才,着力破除科技人才思想障碍和制度壁垒,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5.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科技人才评价中的突出问题,找准突破口,更加注重质量、贡献、绩效,坚持正确价值导向,改进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创新科技人才评价体制机制,促进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人才分类。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天水目标,根据科技人才的工作性质和科技活动特点,将科技人才分为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等3类。 

  第五条  评价标准。根据不同领域、岗位特点,科技人才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等,实行差异化评价。

  (一)职业道德

  把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职业和科学道德准则作为科技人才评价的首要标准。重点评价科技人才的爱国情怀,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思想意识,敢于担当、勇于超越、甘于奉献的志向和信心,严谨治学、艰苦奋斗、勇于探索、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以及在坚守科研诚信,规范科研行为,遵循科学规律,遵守科学伦理准则,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社会责任,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良好学风等方面的情况。

  (二)创新能力

  1.基础研究人才。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以研究能力、学术影响和学术贡献为主体评价因素,重点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把握基础科学领域创新方向能力,带动研究团队发展、提升学科水平能力。

  2.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以技术创新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和产业发展贡献为主体评价因素,重点评价对专业领域技术前沿把握能力,共性核心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对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带动能力。

  3.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科技管理效能、技术支持效果为主体评价因素。社会公益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关注和研究经济、社会及民生热点,提出发展思路、对策建议、决策参考的决策咨询能力;科技管理服务人才重点评价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推进重大科技活动的管理协调能力;实验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实验技能、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三)业绩贡献

  1.对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代表性成果的原创性、前瞻性,为产业发展和应用研究提供基础科技支撑等方面的实际贡献。主要包括,主要学术思想、观点被同行关注与认可程度,在国内外权威学术组织和学术期刊任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组织主办、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会议,受邀在高水平会议作学术报告等情况,以及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优秀创新队伍建设、学科水平提升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2.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代表性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主要包括,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创造性和成熟完备性,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转化应用情况,标准制定情况,关键技术推广情况,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3.对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提出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履责绩效和业绩贡献,社会公益研究人才的成果建议被采纳应用情况和对促进决策科学化实际效果,科技管理服务人才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工作效率、项目执行质量等管理工作绩效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实验技术人才配合研发工作和完成任务质量、效果情况。

第三章    评价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  品德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他人评价、正向评价与反向评价相结合。正向评价突出爱国守法、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团结协作、追求卓越、乐于奉献等情况。反向评价突出科研诚信、学风建设情况,在科研项目申请、实施、成果评价、验收等重要节点以及科研活动全过程是否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可采用民主测评、谈话了解、组织鉴定等方式。

  第七条  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逐步引入省内外同行评价。依据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根据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情况,重点评价省内外学术领域内的同行认可情况。可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不同方式,提倡采用网络评审、视频答辩等信息化评价手段,支持开展匿名评价。

第八条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依据对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根据创新水平、转化效果和产业化贡献情况,由用户、企业主体、专家等第三方评价产业化程度、经济效益、产品开发等市场认可情况。可采用调研座谈、实地调查、评估等方式,充分体现成果和技术应用主体的评价权重。

第九条  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评价。统筹同行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评价等方式,依据对此类人才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业内认可、社会认可情况。可采用专家评估、调查、测评等方式,鼓励采用网络等信息化技术评价服务对象认同情况,支持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评价。

  第十条  综合性科技人才评价。对于从事或参与多种类型科技活动的综合性科技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活动类型和聘用岗位等实际特点,统筹确定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采用用户评价、市场评价、专家评价、社会评价等方式自主评价科技人才。分类别分层次确定评价周期,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合理确定应用推广人才评价周期,鼓励管理服务人才实行聘期评价。推动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结合。

  第十二条  完善科技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立诚信守诺、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加快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表彰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探索建立基于道德操守和诚信情况的评价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发挥市场和社会评价主体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的科技人才市场评价体系,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市场评价。探索建立人才共享机制,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促进科技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机构评估有机衔接。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科技人才。畅通人才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人事关系等限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科技人才申报评价渠道。

  第十四条  营造科技人才良好评价环境。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引导科技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保障科技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建立科技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放宽评价条件。积极培育发展科技人才第三方评价机构,鼓励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天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