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市科发〔2021〕44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动天水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6日
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打造现代农业创新发展引领区和示范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天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建设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以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目标,以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为核心,以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为重点,以围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带动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为着力点,打造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高地。
第二条 园区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按照“一园区一主题”“一园区一主导产业”的功能定位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二、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业科技园区的政策,统筹规划全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管理。
2.指导园区编制组建方案,制定发展规划。
3.负责园区的认定、考核验收、监测、评估、调整优化、撤销等工作。
4.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咨询工作组,对园区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5.指导推荐条件成熟、优势明显的农业科技园区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落实园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协调推进和统筹管理,制定本县区配套的政策措施,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园区规划编制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市农业科技园区采取认定制。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园区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为县区人民政府,以保障园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建设定位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建设内容具体,支持政策配套。
(三)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并经园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园区核心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相对集中成片,面积在2000亩以上。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
(五)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设施条件、创新创业平台,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有一支科技特派员队伍,有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有较强的科技投入、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六)园区要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产品品牌,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能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为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七)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能够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园区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
第八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建设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筛选和认定。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企业资质证明、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清单、知识产权情况、产品产地认证、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 园区论证与审批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评审论证包括形式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要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经本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市科技局备案。通过评审论证的园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授予“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牌匾。
四、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园区市科技局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
第十二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和落实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的科技、人才、资金等政策措施,推进园区建设。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要坚持新发展理念,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各县区科技局在组织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对园区应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四条 园区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强化一二三产业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和统计监测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园区通过县区科技局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统计监测报表等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市、县区科技局负责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统计监测,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要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报表,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园区年度工作报告和统计监测报表作为园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接区域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和建设主体需要调整的,县区人民政府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规划论证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区申报主体可向市科技局提出退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
五、综合评估
第十八条 园区按照“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建设期为3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园区申报单位在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内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园区申报单位应提出申请延期验收,延期不能超过1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评估。园区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估不合格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后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合格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园区,取消园区资格,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天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格式.doc
2.
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