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研分支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8 16:0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甘科计规〔2017〕7号

各市(州)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甘肃省科研分支机构认定办法(试行)》已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7年10月26日      


甘肃省科研分支机构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分支机构(含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以独立建设、合作共建等形式在省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开展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服务产业发展。

第四条 市(州)、县(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甘肃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分支机构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研分支机构组织认定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申报认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支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为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在甘肃独立建设并注册的法人;

联合实验室应具有双方合作共建协议,由双方共同出资建设;

(二)有独立办公场地和科研场所,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或成果转移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

(三)有在分支机构从事科研活动或技术转移的专职团队和人员;

(四)有可转移转化的科研成果(含专利);

(五)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能够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

(七)其他要求。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认定工作流程:

(一)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科研分支机构认定申请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报送至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分支机构进行咨询评审。

(五)依据评审意见,对拟认定分支机构并予公示。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分支机构,按程序审定公布。

第九条 认定的分支机构,填写《甘肃省科技厅落实< 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奖补资金申请表》,按照《甘肃省科技厅落实< 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流程》办理后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条 后补助资金使用按照有关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侵占、骗取补助资金。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记入诚信记录等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