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市科发〔2017〕47号
各县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加快建立天水市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48号)要求,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市级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水市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11日
天水市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甘肃省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05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66号)的部署要求,为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市级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由天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及其他市级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技报告部门联席会议协调小组负责全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工作,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
第五条 市科技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的立项、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结题)等管理流程,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科技报告标准规范,开展全市科技报告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开展全市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建设和维护天水市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
(四)对全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的撰写、呈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项目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结题)报告;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报告。
第九条 在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将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和最低数量等明确写入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请求。
(一)非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非涉密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
(二)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
(三)对延期公开时限超过5年的,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密级审查后,向市科技局呈交非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通过机要渠道呈交。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应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同步检查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对涉密项目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各计划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并发布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统一纳入相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将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参与科技报告培训活动,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的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