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办发〔2015〕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的科技投入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打破条块分割,加强市级科技计划与资金的优化整合,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二)基本原则。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深化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实行项目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以改革释放活力。强化资金监管,将绩效评价管理贯穿于科研经费分配使用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实现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
二、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三)优化整合市级科技计划。贯彻中央和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总体要求,突出整体布局和重大需求顶层设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调整和优化整合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形成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民生科技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构成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明确市级科技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建立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构建“权责明确、定位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体系。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2017年底全面完成市级科技计划的优化整合,不再保留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经费渠道,实现科技计划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建立市级部门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具体负责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的布局与设置、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经费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事项,提请市政府审定。
(五)建设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公开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优化整合后的各类科技计划纳入系统集中管理,对科技计划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探索管办分离的管理机制,培育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参与项目具体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2016年启动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建设,2017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2018年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体系全面运行。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研究项目突出人才培养。对基础类科研项目,立足原始创新、优秀人才和团队培育,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鼓励申请并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任务。鼓励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采取政府提出需求、承担单位竞争择优确定、财政无偿拨款投入的方式组织实施。
(七)公益性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对公益性项目要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持。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全面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公益类科研项目采取无偿拨款、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战略规划、标准规范和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采用无偿拨款和后补助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目标导向。对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要集中力量,聚焦攻关,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
四、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进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和产业需求,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充分听取科研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逐步建立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重大应用型科研项目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项目申报机制,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程序。规范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评审项目数量,改进评审方法,推行组评分离,优化评审流程。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会议答辩评审要录音录像,必要时实行现场考察。加强项目查重,对重大项目要加强核心内容与关键技术查新,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公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十二)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监管职责,强化服务,加强督导。对重大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经费。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到期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延期,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验收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资金整合力度,改革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事后补助、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创新链和资金链形成的杠杆作用,努力撬动社会资金。推进科技金融结合,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创投基金和民间资本等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十五)规范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研究计划、任务需求和自身财力,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单位自筹资金、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对重大项目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十六)及时审批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加快项目支出进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要严格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十七)明确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八)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九)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未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六、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二十)规范科研资金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市级单位的项目资金和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支出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加大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处罚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四)建立市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天水市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2017年底建立全市统一的呈交、收藏、管理、共享服务平台,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完善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建立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调整充实全市科研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优化评审专家结构,进一步增加高层次专家数量,扩大中青年专家的比例。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一线科研人员专家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市场导向类项目的评审,企业专家比例应达到60%以上,确保科研项目的可研性、可用性。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
(二十六)推行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节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活力的配套政策。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在市级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十八)落实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九)强化管理和服务责任。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改革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科技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加强经常性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的服务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