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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7-0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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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办发〔2012〕117号

天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小微企业经营环境,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2)39号文件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委)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小微企业的发展,制定促进全市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对全市小微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小微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市统计部门会同市工信委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我市小微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小微企业发展运行状况。要针对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行特点,建立监测警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小微企业运行监测情况,分析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制定政策意见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水调查队、市工信委)

    第五条 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小微企业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控告。有关机关受理投诉、控告后,应当及时查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受理小微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投诉、控告机制,依法查处侵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小微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树立社会信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增强社会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努力解决融资难题

     第六条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天水银监分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第七条 实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多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责任单位:天水银监分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按照风险定价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得一浮到顶,浮利分费,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责任单位:天水银监分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第九条 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支持符合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具备发债融资条件的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重点支持兰州银行天水分行等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第十条 加大对小金融机构的扶持。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参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天水银监分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积极组建和扶持各类担保机构发展,稳步推进担保机构与小微企业的合作,不断扩大担保覆盖面。积极落实省上有关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一2%的保费补贴以及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的政策。市级投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按1%标准执行,其他担保公司应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壮大市投资担保基金,将市投资担保公司设立为市级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第三章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第十二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自2012年起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200万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以后逐年按8%增长比例加大投入力度。自2012年起将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中的200万元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外增加100万元达到300万元,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其中25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等,50万元用于支持省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对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继续执行《天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进一步建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天水银监分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半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l3年底。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

       第四章 落实公共服务政策

       第十五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济开发区、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小微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用地、贷款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更不能人为和随意设立审批环节。(责任单位: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

      第十六条 积极落实省上对吸纳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补贴的政策。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各类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出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第十七条 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模式,重点发展培育和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培育基地,对申报省上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积极争取省上专项补助。依托天水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天水市长城电工仪表有限公司40亩国有土地上通过统一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培训辅导基地、电工电器检测中心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培训1家规模以上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要围绕机械制造、电工电器、电子信息、医药食品、建筑材料、能源化工六大产业的配套服务和产业链延伸,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每年为小微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达到50户以上的服务平台,除积极争取省上专项资金外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 鼓励提升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创建自有品牌,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加大驰(著)名商标培育扶持力度。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及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的中小微企业除积极争取省上专项奖励资金外继续按照《天水市工业强市奖励办法》市委办发[2009]121号文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

       第二十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除积极争取省上中小企业国际博览会补助资金外按照《天水市节会工作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0)133号精神经参会组织部门申请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支持小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