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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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天水市科学技术局计算机软件资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用于办公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病毒防护软件、业务信息系统等软件。

第四条 局计算机软件按照“集中管理,分散使用、保管”的方式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局计算机软件的购买、安装、维护、报废工作,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软件的安装、维护、报废,协助软件的购买工作,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责任。局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使用分配的软件,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章 软件的购买

第五条 为提高计算机软件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投资,我局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购买、调配计算机软件,具体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所有软件的购买,须综合考虑成本、费用、效用,从而选择最合适的软件,避免资源浪费。

第七条软件购买流程:(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第二年预算时,将软件购买项目列入经费使用计划当中,与预算一同交办公室审核。

(二)各科室在购买软件之前,必须提出申请表,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详见附件 1)。总额不高于 5000元的,必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总额高于 5000元而低于 l0000元的,必须经局长审批;总额超过 10000元的,必须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三)申请批准后,由办公室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软件采购。对于涉及金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实施集中采购,未达到标准的实施协议采购。

(四)软件采购回来后,办公室负责填写领用单(详见附件 2),对新软件进行登记,然后交相关工作人员签名领用。

第八条 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操作系统版本必须符合实际工作需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以及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购买、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

第九条申请购买的正版软件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软件的版权存在争议,未有最终司法判决的。

(二)软件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或其它办公设备安全的。

(四)申请购买的软件的版本为试用版、测试版、体验版等非正式、非完整版本,或明显过低,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或不适合在局计算机操作系统运行的。

第十条 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需购买软件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软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且不得从事下列涉嫌盗版行为: (一)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再分发。(二)擅自或要求他人安装盗版软件并使用。(三)超越授权许可的要求扩大软件的安装范围。(四)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五)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的信息。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正版软件的管理,正版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并实行台账管理,即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 (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登记表详见附件3)。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等资料统一由办公室保管、分发。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使用的软件,不随意下载、安装、更换软件,定期检查、清除办公计算机中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第十四条 各科室每季度,办公室每半年对办公电脑进行检查,及时卸载随意下载、安装、更换的软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随意下载、安装、使用非正式授权软件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因使用盗版软件而引起纠纷或诉讼,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按 “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科室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形式,综合定期抽查和年终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考核按照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科室,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