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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3
中共天水市科学技术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三条中共天水市科学技术局党组在中共天水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天水市科学技术局的领导核心。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组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党组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党组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党组及其成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 “三严三实 ”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书记外出期间,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党组应每年 1次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议事内容:(一)学习传达党委、政府和上级科技机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二)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和下属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研究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等事项;(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等事项;(五)研究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六)研究全局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等重要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八)其他应当由党组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人事任免的政策文件等执行。
第十八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九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市委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党组书记每年要向市委报告履职情况。党组及其成员每年应自觉接受市委组织开展的履职考核。考核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纪检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和省、市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六章集体学习
第二十四条党组班子和党组成员要加强理论学习,促进党组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组成员的世界观改造,不断提高党组成员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
第二十五条党组书记负责党组集体学习。办公室负责集体学习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党组集体学习的重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文件简报和会议精神以及省情、市情;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兵役、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中央和省、市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党组集体学习定期开展,一般每季度学习 1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集中学习以传达学习和交流研讨为主要形式,辅以专题讲座、实地考察等形式。集体学习由党组书记主持。
第二十八条党组成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敏锐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注重学以致用、活学活用,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章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九条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央、省委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 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到会的党组成员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党组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之前,党组要制定会议方案,提前 10日报市委审核。党组成员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党组要征求本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科室人员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要认真撰写党组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主要程序为: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党组书记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党组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党组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三十三条民主生活会结束后 15日内,要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复印件报市委,同时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
第三十四条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其他要求,依照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党组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市委备案。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 2017年 7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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