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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30628-09530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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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3
中共天水市科学技术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两种形式实施报告制度。
第三条按隶属关系,局党组定期书面向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可以单独行文专报,也可以列入整体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作为一个方面的内容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查办案件情况,纠风治乱情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每年报告两次, 7月底前结合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进行报告,报告前几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后几个月的工作打算;次年 1月底前报告上年度全面工作开展情况。发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必须在事发 3日之内做到一事一报,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和突出性重大事件必须随时上报。
第四条县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干部考核、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个人汇报内容作出全面的述职述廉报告,并在本单位接受群众监督。述职述廉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的情况;监督检查分管科室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执行责任制的情况;支持、协调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自身廉洁自律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规定按期如实报告。逾期未报告和不按要求报告或虚报、瞒报的,责令限期报告或如实重新报告,情节严重的,按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科以上干部和局属单位科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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