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第1期(总第 17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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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天水市人民政府

主  编: 黎映广

副 主 编 : 温宗茂 马腾飞 成沿锋

责任编辑: 常鹏斌 马 晶 王 慧

地  址: 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西路34号

邮  编: 7410000

电  话: 0938-8212269

网  址: http://www.tianshui.gov.cn

出刊日期: 2023年2月20日

承  印: 天水日报博通彩印有限公司

准印证号: (甘)LK05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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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87号)

发布日期: 2023-02-20 09: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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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天水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天水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天水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生态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属地管理、联防联治的原则,加强监测检疫执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组织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1.5  外来和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级

根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省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1.5.2  重大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我市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0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

1.5.3  较大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我市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亩以上;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2000亩以上;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30万亩以上。

1.5.4  一般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我市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亩以上;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在3000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天水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协调联系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林草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天水海关、天水火车站、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天水机场、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等。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灾害发生时,组建专家组,根据灾情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负责制定应对处置方案,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导受灾县(区)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抗灾救灾措施,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统防统治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市应急局: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各类遥感、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林草局做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市级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天水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防灾救灾物资和器械。

天水海关: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防止境外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紧急预报预防措施。

天水机场:负责协调保障林业有害生物防灾救灾物资和器械的航空运输。

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负责辖区内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组织实施统防统治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及时发布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

2.5  县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充分发挥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  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县级林业有害生物检测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市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3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灾情发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确认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经现场核实确认后,先向县区政府、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灾害等级与响应级别,由县区政府、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再逐级上报。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应急响应(Ⅰ级)、重大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应急响应(Ⅳ级)4个等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并向省林草局报告。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县(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专家,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区)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县(区)政府负责较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灾害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市政府及市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与善后处理工作,并进行生态修复。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队伍保障方面: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预防控制体系、专业技术队伍。通讯保障方面:要加强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确保通讯畅通,建立联动机制。物资保障方面:根据需要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技术保障方面:要及时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开展风险分析、预测,为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经费保障方面:要将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多方力量,开展多形式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宣传、文旅、广电、工信等部门,多形式开展灾害防治的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我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准确、迅速、有序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草原资源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天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水市行政区域内草原蝗虫、草原毛虫、草地贪夜蛾、草地螟等突发性草原害虫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由虫灾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与虫灾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力度,共同做好突发性草原虫灾应急处置工作。

——保持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形成信息畅通、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蔓延。

——认真履职尽责,狠抓落实。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虫灾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草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低到高将草原虫灾分为一般草原虫灾(Ⅳ级)、较大草原虫灾(Ⅲ级)、重大草原虫灾(Ⅱ级)和特别重大草原虫灾(Ⅰ级)4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5.1  一般草原虫灾(Ⅳ级)

指在县区行政区域内,10%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集中连片天然牧草地危害面积在3000亩以上。

1.5.2 较大草原虫灾(Ⅲ级)

指在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0%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集中连片天然牧草地危害面积在3000亩至1万亩之间。

1.5.3 重大草原虫灾(Ⅱ级)

草原发生虫灾总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或集中连片天然牧草地危害面积在1万亩至3万亩之间。

1.5.4 特别重大草原虫灾(Ⅰ级)

从行政区域外新传入的迁移性较强、密度较高的虫灾,或草原发生虫灾总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防治标准指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成立天水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协调联系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林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草原虫灾防治的工作要求,指挥处置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指导各县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协调解决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措施,并落实本预案的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核查草原虫灾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收集、报告草原虫灾预测预报灾情信息。督导受灾县区、乡镇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负责全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林草局筹集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所需的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会同市林草局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防止灾害向农作物蔓延,协助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时,保障通信畅通。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

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并注重对生态因子的调查分析,科学预测草原虫害种群动态和发生规律,及时向县区指挥部和上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报告虫害发生发展动态。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 预警发布

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乡镇、相关部门和群众发布。必要时,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向县区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  信息报告

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将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提出全县草原虫害短期预测报告,报县区应急防治指挥部,同时向上一级草原业务部门报告。

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向县区应急防治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第二年草原虫害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害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害短期预测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每年6—8月进入草原虫害防治关键时期,市、县区应急防治办公室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接收虫情报告,起草虫害情况摘报。县区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每周统计分析全县区草原虫害信息,由其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于每周五前上报虫害发生及防治进展情况,重大虫害随时报告。对达到一级灾害的草原重大虫情、区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由县区草原虫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

草原虫害灾情内容包括:草原害虫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危害及严重危害面积,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等。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草原虫灾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草原虫灾)、Ⅲ级(较大草原虫灾)、Ⅱ级(重大草原虫灾)和Ⅰ级(特别重大草原虫灾)4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受灾县区政府负责应对,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县区、乡镇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2.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林草局根据灾情,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对灾区的支援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草原虫灾,由市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省林草局报告,按照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虫灾防治工作。

4.2.4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草原虫灾,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林草局报告。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虫灾防治工作。市应急防治指挥机构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必要时报请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  响应措施

按照“防早、防小、防了”的原则,立即组织队伍灭虫。使用肩负式喷雾器、车载式喷雾器等器具以化学农药、生物制剂、植物源农药灭虫,必要时使用飞机播撒农药灭虫。坚持综合防治,运用牧鸡灭蝗等生物防治手段扑灭虫害,尽量减少对草原环境的污染。组织开展粮草交错地带草原灭虫。增加灭虫资金投入,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灭虫需要。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参加草原灭虫,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支援。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趁机哄抬物价等行为。加强饮用水源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加强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4  信息发布

重特大草原虫灾和处置动态等信息由市应急防治指挥部授权其办公室负责统一向外发布,一般或较大草原虫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县(区)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对外发布。

4.5  响应结束

   草原虫灾扑灭后,县(区)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经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组织专家监测、验收达到无害标准,确定虫灾无复发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虫灾评估

重特大草原虫灾,由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发生原因、受害草原面积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较大和一般草原虫灾,由事发地县区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组织评估。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按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5.2  工作总结

各级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3  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草原虫灾防灭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机构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经常开展培训和演练。

6.2  物资保障

市、县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药品等物资。

6.3  技术保障

市、县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机构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储备金和应急资金。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制定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牵头制定,并根据草原虫害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县区草原虫害应急防治工作依据《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区的草原虫害应急防治预案。

7.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 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水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更好地保护全市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破坏林地、湿地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

——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或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设施与设备等。

1.4  工作原则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协同联动、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科学处置、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由高到低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市或跨市(州)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和秩序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和秩序的。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亩以上,100亩以下,其他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立方米以上,25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00株以上,1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严重舆情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天水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林草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全市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警机制;负责发生在市域内林业生态事故应急的决策,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各县区之间发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事故问题,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核实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启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及时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有关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区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指导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救助善后工作,指导和组织做好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环境评估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并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农林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野生动植物及木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行为、查处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活动。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预报等。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1)定期监测、提前防范。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全市重点区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2)全面推行林长制,压实森林保护责任。加强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3)建立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信息网络,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及时发布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林草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相邻地区。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接到发生特别重大(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I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并向省林草局报告。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1  Ⅱ级响应。接到发生重大(I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II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并向省林草局报告。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应当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后,市级应急指挥部应协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与林草部门要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

4.3.1  初判发生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报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4.3.3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4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5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4  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成员单位必须始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省、市、县(区)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之间及现场处置各组之间保持信息畅通;现场处置组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向市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5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市应急指挥部负责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各县(区)政府负责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

4.6  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动态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和补偿请求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

5.2  善后处置

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置结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5.3  资源处置

对于事故造成林地、森林、林木、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破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4  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5.5 责任与奖罚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6.2  装备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配备有关林业生态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技术支持。

6.4  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6.5  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发生应急事故通讯联络畅通。

6.6  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6.7  培训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单位加强本系统技术人员对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幼树:本预案所称幼树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本预案中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7.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 741000    地址: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西路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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