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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办发〔2025〕17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04-2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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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划定天水市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秦州区平峪沟以东,孙家坪大桥以西,南北两山之间城区区域。麦积区孙家坪大桥以东,经开区星火渭河大桥以西,南北两山山脚线之间城区区域范围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标准。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Ш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桩工机械、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三、在本市禁用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四、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污染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七、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可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八、本通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