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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发〔2024〕30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05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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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三新巷历史文化街区、自由路历史文化街区、澄源巷历史文化街区、自治巷历史文化街区、育生巷历史文化街区、伏羲城历史文化街区等六个街区。后续新增历史文化街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坚持统筹谋划、多方参与、系统推进综合保护与利用,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秦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区内现有六个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林业草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甘肃公航旅天水名城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房产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各项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义务,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利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对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规划编制

第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与批准、规划编制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修编与保护措施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保护区的人口数量,改善名城保护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十条 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应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历史文化街区应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分类采取修缮、改善、保留、整治等措施;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历史风貌协调;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整治、拆除、重建,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肌理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协调。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尺度和沿街建筑界面特征,不得擅自拓宽传统街巷,路面铺装应延续传统的材料、尺寸和铺装方式。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应保证历史建筑、其他既有建筑和管线的安全,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统筹安排;过境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市政场站选址应避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并应采用小型化的市政站点设施,与历史风貌协调。

第十三条 历史地段的空间肌理及历史环境、历史地段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相关遗存均应进行保护;历史地段内的新建建筑应当与景观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历史地段传统居住生活类型地区改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采用微改造方式;历史地段内应因地制宜增加小型公共开放空间,融入文化要素,提升公共空间文化品质。

第十五条 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均应进行保护,加强保护修缮和日常保养维护,维护历史建筑的主要特征,不得破坏或遮挡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

历史建筑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应与历史建筑的传统形式、色彩、材质等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以及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七条 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的风貌格局、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其价值特色。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方案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控制范围以街区核心保护区为主。区域内的传统风貌建筑应维持历史高度,其他建筑应按原有高度控制,建筑改造整治时不得突破原有高度,同时街区内的新建、扩建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符合《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十八条 在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二)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和保护区范围内建筑物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四)对现有道路、街巷进行改建时,必须严格遵循《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保持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第十九条 在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批准后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内建控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中文物古迹保护修缮等专业性较强的保护项目的咨询论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的重大项目应经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财政资金的保障力度,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专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资金,重点支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及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内居住和从事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和利用,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业态布局要求执行,重点发展具有文化传承及文旅融合的特色产业。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标志牌、户外广告牌、招牌、空调室外机等设施不应破坏建筑外观和景观环境,历史建筑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 在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内组织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其组织者应当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传承利用活化

第二十六条 在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严格按照《天水市历史文化街区规划》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当地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文化再现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旅游局、市住建局要深入研究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的历史价值,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街区内丰富的文化内涵,加快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在保护天水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和传统格局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举办民俗展览、民间文化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积极推介文创产品与地方传统美食,促进历史文化街区的活化利用。

第二十九条 开展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一)市县两级文化旅游、商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天水历史文化街区内主要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民间小调、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利用。

(二)建设主题博物馆、展示馆、传习中心和文化研究培训教育基地。

(三)组织传统文化、艺术、武术、民俗表演,举办有关文化活动。

(四)其他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当地居民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参与保护利用和文化传承,展示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开展民俗文化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传统民居,传承历史文化,发展特色旅游,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当地古城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和其他产品,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