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发〔2025〕7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自然水域禁渔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及《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有关精神,持续巩固全市自然水域禁渔成果,切实维护长江、黄河流域禁渔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自然水域继续实行全面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全市辖区内所有自然水域。
二、禁渔期
2025年4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三、禁捕渔业资源物种
全市自然水域内所有渔业资源物种。
四、禁止事项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天然渔业资源的捕捞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活动;
(二)禁止贩运、销售、加工禁渔区渔获物;
(三)禁渔期内,因特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实行分级别专项管理。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非法捕捞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938—8223661、0938—8214260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