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tssrmzfbgs/2026-0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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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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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6-05-20
- 标题: [天政发〔2026〕19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发〔2026〕19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天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预防为主,从注重救灾救援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努力实现对各类灾害隐患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分类管理作用,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应对工作。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坚持高效协同、综合应对。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应对转变,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地军队、武警以及社会力量的特长优势,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根据我市实际分类列举,现实中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本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参照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修订,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突出“总体指导”,重点在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党委、政府为应对某类或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重大活动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党委、政府确定牵头部门、单位负责修订并组织实施。突出“职责分工”,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工作机构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突出“专业应对”。部门应急预案分为两类,一类是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明确行动原则、处置措施,做到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另一类是本部门根据职责单独处置特定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的组织机构、岗位责任、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突出“具体措施”,重点明确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确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要简明实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5)应急工作手册。应急工作手册是市级有关部门针对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将各项应急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响应流程,细化各环节应急响应措施,是本部门应急行动的操作规范。
(6)应急保障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是防范应对突发事件中涉及交通、医疗、电力、通信、物资、生活、治安等应急行动保障需求时,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参照市级应急预案体系要求,构建完善本级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县(区)党委、政府按规定权限负责应对处置,建立完善一定层级、一定范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毗邻行政区域的沟通衔接,共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最高行政领导,全面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动本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分管领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制定工作规划、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落实,扎实做好分管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 工作机构
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在议事协调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按照专项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1.3 基层组织机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单位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到有组织、有机制、有人员、有保障、有宣传,依法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指挥体系
2.2.1专项指挥机构
市政府根据我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在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发生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对处置工作。
2.2.2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动员、作风监督、纪律监督和廉政监督,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2.2.3 专家库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市、县(区)人民政府涉及社会发展规划、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安排等重要事项,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进行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分析风险因素、研究对策措施、完善应对方案,切实做好风险源管控。
(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特点规律和风险因素,建立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将风险防控责任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覆盖到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制定风险防控规划,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力量,建立完善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扎实开展风险排查辨识、评估登记、建立风险台账和数据库,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3)完善危险源排查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针对各类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影响安全稳定的风险因素,建立健全排查辨识、分析研判、登记建档、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综合治理、跟踪督办、考核评估、激励约束等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危险源排查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
(4)加强危险源监管。市、县(区)人民政府紧盯重点目标、重点部位,督促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时限,实行闭环管理。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工作。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大关键设施、重点目标的监测,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加大重大风险监控投入力度,强化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监测和辨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控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3.2.2 预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出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及早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预警级别判定。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事件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预警信息发布。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波及的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发布,两个以上行政区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升发布层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3)预警信息传播。市、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农村偏远地区等预警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敲门入户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切实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4)预警响应措施。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一般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加强监测预警;
③进行分析研判;
④公布评估结果;
⑤减灾避灾宣传。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取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当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1)事发地县(区)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收集事件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调动应急队伍赴现场处置,营救涉险群众、救治伤病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缩小影响范围。对交通干道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统筹调配本地应急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事件威胁群众。做好跨区域支援的各类应急队伍、群团组织、志愿者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2)相关部门(单位)先期处置。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或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获取、整理本行业受影响情况,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调遣派出应急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调配运输应急物资。
负有交通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设施、调度运输力量,开辟应急“绿色通道”。
负有通信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负有能源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能源应急保障。
负有医疗卫生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医疗器械、药品等前往指定地点开设紧急医疗中心,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3.3.2 信息报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加强信息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地理、地质、水文、气象、民情、社情、舆情以及应急力量、应急预案、物资装备、事件动态等数据资料,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保障。
(1)报告层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全面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全面掌握本市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依法向省委、省政府报送重大敏感信息。
(2)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初报和续报。初报重点报告信息来源,事件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和失联人数,影响范围,房屋损毁,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及先期处置等内容。续报重点报告上级指示批示落实、事件发展态势、主要应对措施、后续计划方案、应急需求建议等内容。
(3)报告时限。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敏感事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争取时间,提供依据。
(4)重大信息处置。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重大敏感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市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口头或者书面如实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5)涉外、跨区域事件信息处置。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或跨本市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地区以及有关国家、国际机构、相关地市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3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市级应急响应按以下层级对应实施:
启动市级I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市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决定,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决定,该部门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
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应急响应制度,确定应急响应分级。
3.3.4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并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超出县(区)处置能力时,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请求或应急工作需要,提升指挥权至市政府。必要时,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指导协助组织指挥。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上级专项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求,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调配应对处置力量,严密组织应对处置行动,统筹协调相关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对处置行动规范有序、快速高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导致事态扩大,加剧社会影响。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协调联动、信息共享。
3.3.5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营救人员。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动员社会救援力量营救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获取信息。运用无人机、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民用建筑、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掌握重要目标、重要场所、人员分布等关键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优先通行。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救护防疫。组织伤病人员救治,开展心理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诊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开展易感人群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
现场管控。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管控措施。
加强保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恢复设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和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保护环境。开展环境监测,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大气、水源等环境污染。
保障供应。启用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备经费,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保障应急行动必需的物资装备和设施设备。
生活保障。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临时住所,为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社会捐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社会维稳。加强对党政机关、关键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控制影响。强化监测预警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扩大事态,加剧影响。
管控舆情。加强舆情监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非法违法行为。
善后处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心理辅导等工作。
(2)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保护重点目标。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委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分支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采取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担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应急保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应各自应急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行动。在应急行动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友邻单位的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完成应急任务。
3.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行动。
(1)信息发布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市政府或负责应对处置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应当在 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正确引导舆论。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3.3.7紧急状态
本市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部分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市政府依法提请省政府决定或者由省政府依职权决定。
3.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紧急状态终止决定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4 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评估
(1)事件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组织领导应对的人民政府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2)全面总结。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地区上年度突发事件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向本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3.4.3恢复重建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引导广大群众自力更生,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1)重建主体责任。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全面调查评估损失情况,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毁的公共设施。
(2)重建资源支援。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区)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支持,组织其他县(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上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突发事件影响县(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响应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有序实施应急保障行动。
4.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主要力量,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重要指示,紧贴实战,从难从严,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战备训练,提升实战能力。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经费保障、人员保障、装备保障、训练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支持。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骨干力量。应急、宣传、网信、工信、公安、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卫生健康、发改、林草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辅助力量。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覆盖应急救援全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增强突发事件应对的技术支持能力。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特别是一线救援专家的参谋、智囊作用,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咨询。
(7)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的激励环境。
(8)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地市间交流合作机制,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应急能力建设,积极参与跨地市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4.2 财力保障
(1)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本市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市政府予以适当支持。
(3)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加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1)市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制定市内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市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本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健全与相邻市州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和配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县(区)、各部门(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市政府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2)市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市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单位)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市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6 治安维稳保障
公安部门制定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动方案,加强重点地区、重要目标、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治安维稳工作。
4.7 紧急疏散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建立避难场所,明确管理部门,设置明显标志,完善疏散方案,明确疏散路线,靠实疏散责任。紧急情况下,快速将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区域,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设施,防止因管理混乱、防护缺失、措施不当产生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干扰影响整体应急行动。
4.8 公共设施保障
通信、电力、水务、燃气、供热等相关部门,着眼极端复杂条件,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公共设施遭到破坏时,最短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通水、通气,全力保障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4.9 基础信息保障
各涉安、涉灾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长效机制,加强基础信息应用和资源共享,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信息。
水务部门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行动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行动提供地质资料和地理影像等信息。
4.10 科技技术支撑
(1)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激励具备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应急管理学术研究,研发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积累应急管理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广应用。
(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并纳入国家和省上应急管理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总结评估等功能,实现上下互联互通。
4.11宣传和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基层干部应急处突能力培训。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4.12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应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专项表彰。
(3)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干部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规划与编制
(1)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估、管控风险,依据现有应急能力制定应对措施,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编制应急预案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部门行动方案服从对应专项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预案修编工作,承担本级专项预案、部门行动方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县(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行动方案对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未涉及前述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 附则
6.1 应急职责
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职责在相关专项预案中明确,县(区)参照执行。
6.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8月31日印发的《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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