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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工业强市表彰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6-1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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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步伐,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在新常态下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内在活力、激发企业创新动力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天政发〔2012〕8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天水市工业强市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天水市工业强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办理。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天水市工业强市表彰奖励专项资
    金1000万元,用于专项表彰奖励。
        第五条  表彰奖励范围和要求:
     (一)生产经营上台阶奖励范围和要求
        该奖项以市统计局的统计月报数据为准。每个台阶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同年达到两个以上台阶的只奖励最高奖。
       1. 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2.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以下数额的企业给予奖励:
     (1)达到10亿元,奖励50万元;
     (2)达到8亿元,奖励40万元;
     (3)达到5亿元,奖励30万元;
     (4)达到3亿元,奖励20万元;
     (5)达到2亿元,奖励10万元。
        3.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长20%以上,奖励20万元。
      (二)上市融资奖励范围和要求
        对当年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和通过资产或者股权并购整体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三)技术创新奖励范围和要求
        1.对当年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复审的名牌产品不再奖励。
        2.对当年被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国家级奖励4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
        3.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4.对当年被评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奖励5万元,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励3万元。
        5.对当年被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给予奖励:国际领先水平奖励5万元,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奖励3万元。
     (四)“两化”融合奖励范围和要求
        1. 对当年评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奖励:国家级奖励10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
        2. 对当年国家认定的软件产品奖励5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企业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天水市工业强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天水市工业强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半个月内对申报奖项初审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天水市工业强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核。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至天水市工业强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申报企业应对照本办法,注明申请表彰奖项名称、各项奖励资金数及表彰奖励资金总数。
     (二)申报材料应附相应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要求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结束后原件退回企业。
        第八条  表彰奖励每年度评定一次,在下一年度的工业经济工作会议上兑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