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发〔2019〕21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工业强市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
天水市工业强市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步伐,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各县区、开发区和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天水市工业强市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天水市工业强市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天水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追加预算补充。
第五条 工业强市表彰奖励每年度考核评定一次,在下一年度的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兑现。
第六条 表彰奖励范围和要求
(一)县域工业经济发展奖
对各县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年工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第一名奖励100万元,第二名奖励50万元。秦州区、麦积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县实施差异化考核,重点考核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政策落地、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崛起等方面。考核工作细则由天水市工业强市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制定。
(二)生产经营上台阶奖
1. 对工业增加值连续两年保持增长,且当年增速达到15%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增加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增加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三)企业创新奖
1. 对当年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
2. 对当年获得甘肃省“创新杯”工业设计大赛特别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 对当年被工信部确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评定机构认定并获得证书的企业奖励40万元。
4. 对当年被评定为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的奖励20万元。
(四)上市融资奖
1.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通过资产或者股权并购整体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奖励50万元。
2. 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且用于市内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特殊贡献奖
对当年在吸纳就业、人才工作、助推脱贫攻坚、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成绩卓著、贡现突出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除县域工业经济发展奖外,其余奖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局或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各县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天水市工业强市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天水市工业强市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天水市工业强市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申报单位对照本办法,注明申请表彰奖项名称、各项奖励资金数及表彰奖励资金总数。
(二)申报材料应附相应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要求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结束后原件退回。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天水市工业强市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6日印发的《天水市推进县区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天政办发〔2014〕134号)和2015年11月27日印发的《天水市工业强市表彰奖励办法》(市委办发〔201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