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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责任规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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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工信发〔2017〕23号
 
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责任规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工信局,委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1号令)、《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甘发〔2016〕36号)精神,强化全市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确保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工信发〔2017〕28号),结合市工信委机关各科室工作职责,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实施意见(试行)》,经2017年3月20日委务会议研究并征求各科室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全市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工业绿色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省委、省政府《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甘发〔2016〕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工信委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工信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主体功能区划等方面涉及到的职责分工,在落实《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工业绿色发展工程,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应责任。
各县区工信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条 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委党委对全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
第五条 委党委主要领导承担全委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委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工业领域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学习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全市工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加强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系统内环境保护问题,督促县区工信局和业务科室履行工作责任。
第八条 健全完善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指导基层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加强党员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督促各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章 机关各科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条 办公室工作责任:
    负责对委各科室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工作责任:
    组织拟订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发展科工作责任: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城乡工业布局调整、老工业区改造和产业升级建设,优化工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组织拟订并督促实施全市工业产业发展规划,鼓励企业应用节能、节水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开展技术改造,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会同环保部门加强水泥行业重点时段管控;会同相关科室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督促相关科室对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经济运行科工作责任:
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牵头全市电力应急管理工作,拟订电力生产运行调控目标,指导协调电力调度,协调解决发电、供电和用电的相关问题;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协调自然灾害等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配合省工信委协调核军工科研、生产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市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创科科工作责任:
  负责推进全市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管理企业技术中心;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省级、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装备制造业科工作责任: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全市装备产业发展规划;负责装备产业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及省级、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进行审查;负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六条 循环经济与节能科工作责任:
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和工业绿色发展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循环经济企业建设,推进工业循环经济技术开发、示范推广,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技改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及省级、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文件审查工作;推广应用工业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科工作责任:
检查和督促全市中小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使用,做好环境保护相关文件的审查。
第十八条 服务体系建设科工作责任: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融资政策;积极配合银行、银监等金融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企业的融资服务。
第十九条 信息化推进科工作责任: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负责全市生产和制造系统信息化和信息安全保障规划、政策的实施;统筹指导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配合推进通信业节能工作;负责对省级、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管理科工作责任:
    按照我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相关政策规定和《天水市城区工业企业出城入园规划》,协调推动两区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工作,积极鼓励支持搬迁企业向两区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集中。
    第二十一条 考评监事科工作责任: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产服务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定相关支持政策、生产性服务业标准和规范,推进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科工作责任: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落实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科室工作责任:
包括综合科,企业改革科,企业工委综合科、组织人事科等科室。配合相关业务科室做好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牵头业务科室每年将工业领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及任务分解落实到机关各科室和各县区工信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落实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的党员干部,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委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