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 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 具体用途 | 证明用途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名称中必须标明“融资担保”字样。申请材料由市工信委汇总后报省工信委审批。 |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 | 市工信委 | 工商部门 |
| 2 | 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或背景企业信用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企业信用报告;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提供背景企业信用报告。申请材料由市工信委汇总后报省工信委审批。 |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 | 市工信委 | 中国人民银行 |
| 3 | 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股东的企业注册登记查询信息或背景企业注册登记查询信息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企业注册登记查询信息;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提供背景企业注册登记查询信息。申请材料由市工信委汇总后报省工信委审批。 |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 | 市工信委 | 工商部门 |
| 4 | 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背景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提供背景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申请材料由市工信委汇总后报省工信委审批。 |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 | 市工信委 | 会计师事务所 |
| 5 | 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个人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及其它收入证明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及其它收入证明。申请材料由市工信委汇总后报省工信委审批。 |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 | 市工信委 | 个人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及其它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银行出具 |
| 6 | 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其他资金来源及资本充足的证明材料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由市工信委汇总后报省工信委审批。 |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 | 市工信委 | 验资报告由法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他资金来源及资本充足的证明材料由银行出具 |
| 7 | 融资担保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由市工信委汇总后报省工信委审批。 |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 | 市工信委 | 个人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
| 8 | 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公职人员兼职任职情况的证明函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职人员在融资担保机构兼职的通知》(甘工信发〔2015〕169号)、《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工作的通知》(甘工信发〔2017〕515号)。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为公职人员,须提供组织部门对兼职任职情况的证明函件。申请材料由市工信委汇总后报省工信委审批。 |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 | 市工信委 | 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 |
| 9 | 融资担保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申请材料由市工信委汇总后报省工信委审批。 |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减少注册资本 | 市工信委 | 会计师事务所 |
| 10 | 融资担保公司公告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在媒体上公告的文书。申请材料由市工信委汇总后报省工信委审批。 |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减少注册资本 | 市工信委 | 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 |
| 备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工作的通知》(甘工信发〔2017〕515号),一、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明确融资担保公司批准及备案事项。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有: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除以上事项外,其余皆为备案事项,由担保机构在工商部门变更后,按规定向市、县监管部门备案。三、其他说明:批准事项由担保公司所在地市州监管部门对材料汇总后报省工信委批准。市工信委提交上述证明事项清单,均是按照省工信委下发文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