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
申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申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各县区工信局、开发区管委会:
自《天水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天财经一〔2016〕)出台以来,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申报、核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一、车辆销售发票。车辆销售发票(金额)是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汽车销售公司在开据新能源汽车销售发票时扣除了所有补贴(国补+地补)金额,致使地补(省、市、县区财政补贴)金额不能计入车辆原价,在申报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时,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的原则,造成一部分地补金额无法兑现。为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请索要扣除国补以外金额的车辆销售发票。
二、车辆买卖合同。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过程中发现,部分车辆没有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导致审核单位无法确定购车价格,造成申报工作滞后。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必须与销售商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且在合同中明确国补金额,以及销售发票不包括国补金额等内容。
三、车辆现场查看。各县区工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时,要求对申报车辆进行现场查看,并做好记录,确保申报资料与现场查看车辆相一致。
四、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一直在进行调整,各县区工信部门要及时关注工信部、省工信委及市工信委官方网站中关于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最新动态,及时向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做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为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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