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3914645C/2018-028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2-05  发布机构 
 发文字号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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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政府网站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  点击数:  

天政办发〔201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水市政府网站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天水市政府网站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5〕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等工作,主要监督管理政府网站存在的内容更新不及时、栏目设置不合理、信息发布不准确、意见建议不回应、公众使用不便捷等问题。 

第三条天水市政府网站由市、县(区)两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组成,是市县(区)政府和市级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政务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遵循“谁建设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确定的检查标准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5〕10号)要求,对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的信息内容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下属单位网站。

第二章网站常态化管理

第六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县区、本部门网站常态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单位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要明确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由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必须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必须确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5〕10号)建好管好本县区、本部门网站。

第九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常态化监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要求,对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合格网站的相关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管,网站管理信息、栏目信息等拟调整时,要及时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更新《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政府网站栏目(系统)基本信息表》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县区、本单位网站常态化管理机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审核机制;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存在错误链接和不可用链接; 

(五)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职责是否明确落实到位; 

(六)网站改版或遇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时,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申请暂时关闭。 

第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每季度对全国政府网站合格情况进行抽查通报,省政府办公厅每2月对全省政府网站合格情况进行抽查通报,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核查通报。同时,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网站随时进行检查通报。

第三章网站考核问责

第十二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对网站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建设管理内容列入天水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合格政府网站的相关标准,结合全年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抽查检查通报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网站集约化建设

第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要利用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为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开设子站、栏目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部门网站集约化建设,要利用部门网站平台为下属单位开设子站、栏目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要积极推进全市政府部门网站集约化建设,为市政府各部门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与服务平台。 

第五章公开抽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室将通过天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及时公开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抽查检查情况。 

第六章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网站运行管理机构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建设政府网站时应当同步建设网站安全保护系统,加强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数据备份,落实好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自查,排查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确保网站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政府网站监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上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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