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符合离退休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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