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需求,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天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天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天水市辖区范围内普通自住住房或改善性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模式。借款人的住房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成。
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贷银行”)应与天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第二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第四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条件、家庭收入、还款能力、征信记录及所购住房条件等,既要符合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也要符合商贷银行住房贷款的要求。
第三章 组合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条 组合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购买首套住房的,组合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组合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中心的认定规则为准。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具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确定,商业贷款额度由商贷银行根据本行规定确定。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组合贷款的,房产价值以中心认定的价值作为唯一依据确定贷款额度。
(四)借款人家庭月供支出与收入比按不超过50%计算。鉴于中心与商贷银行对借款人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有差异,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确定家庭收入、公积金贷款额度后,商贷银行在核定商贷额度时,应充分考虑借款人家庭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月供支出后计算月供支出与收入比,并控制在50%内。
第六条 组合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相同,起止日期一致,组合贷款期限最长30年。具体期限以中心审批的贷款期限为准。还款方式只能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
第四章 组合贷款程序
第八条 楼盘项目备案
申请组合贷款的楼盘必须经中心与商贷银行分别准入备案,能够落实抵押担保。
购买二手房申请组合贷款不需办理项目准入。
第九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及其配偶向中心和商贷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由中心及商贷银行在中心各管理部服务大厅分别确定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和商贷资格后受理贷款。
第十条 贷前调查
中心和商贷银行应分别对借款人贷款用途、贷款资料、抵押物状况、还款能力、征信记录、婚姻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不符合组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将资料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面谈和面签
对符合组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员需明确告知借款人及配偶组合贷款相关流程,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填写组合贷款的相关资料,并签订合同。不允许除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外的人员共同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
(一)组合贷款资料齐全后,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审批流程进行各自的贷款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出贷款审批规定时限。
(二)受理顺序:中心审批确定公积金贷款金额、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并签订合同后,由受委托银行驻中心工作人员将贷款资料转交商贷银行。商贷银行审批确定商贷金额后转回中心,中心根据前述资料完善信息系统中该组合贷款的相关信息。
(三)组合贷款业务受理时,公积金贷款已具备的资料,商贷银行可共享查看,借款人不再重复提供。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
组合贷款审批结束后,抵押登记按借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能够办理房产抵押的,中心及商贷银行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人设定为天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贷银行,分别取得抵押权利证明,公积金中心与商贷银行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抵押登记办理完毕或担保落实,符合中心及商贷银行贷款发放条件后,中心及商贷银行分别办理各自的贷款发放手续,并根据借款人委托收款账户信息划拨公积金贷款资金及商业贷款资金。
第五章 组合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组合贷款的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家庭所购房产能够办理房产抵押(或预抵押)的,应办理房产抵押(或预抵押),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具体抵押办理按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落实。
(二)借款人家庭所购房产暂时不能够办理房产预抵押的,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按照中心相关规定落实,商业贷款的担保按照商贷银行相关规定落实。
待借款人家庭所购房产具备办理房产抵押条件时,中心及商贷银行应一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具体抵押办理按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落实。
第六章 组合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分别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根据借款人意愿,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后按规定向中心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经商贷银行向中心确认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还款状态正常的,也可按商贷银行规定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第七章 组合贷款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及商贷银行各自负责本单位贷款借款人信息和贷款信息的维护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致使中心和商贷银行决定提前终止合同的,中心和商贷银行可分别进行诉讼。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抵押物处置所得执行款项,按照抵押物处置成交之日,公积金贷款余额和商业贷款余额所占组合贷款余额比例分别进行清偿。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中心与商贷银行应对组合贷款档案分别单独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八章 组合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风险,商业贷款部分由商贷银行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提取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商业贷款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利证明由中心及商贷银行分别保管。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结清后,中心或商贷银行可根据天水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天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于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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