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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10号修订)《天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补缴办理、缓缴程序、汇缴变更、核定比例、出具缴存证明等,由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直接办理。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地区代表机构、军队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公积金中心统一领导下,在各自工作职责内,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分工合作,责任同担,共同做好催建催缴工作。银行在办理开户的同时按首问责任制,督促新开户单位在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银行每月月底将新开户单位和代发工资单位报送管理部进行核对,加强信息互通,明确授权责任。银行要把在本行开户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和资金业务管理,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各银行采取各种宣传措施,提高公积金政策的知晓率,促进归集扩面工作的发展,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及时催缴,做到归集业务日清月结。

  本规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但不包括外国国籍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五条  单位账户设立

  (一)申请资料

  1.单位证照:行政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各类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单位尚未取得新版证照的,仍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其他资料: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通过甘肃省住房公积金区域一体化共享协同平台推送的预开户的企业单位,可不提供以上相关资料,只需登录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完善相关信息后直接办理单位账户设立业务。

  (二)办理时限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各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六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二)办理时限

1.单位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须向管理部提出申请,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申请,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销户职工在同一单位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间隔时间须在一年以上。

2.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三章  缴存基数

 

  第七条  缴存基数核定

  (一)核定内容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高于统计局发布的本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省政府发布的当年本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如当年未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延用以前年度最新发布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新开户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首次汇缴时核定,核定后当年保持不变。                  

  (二)计算方法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应发工资。

  (三)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四)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管理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四章  缴存比例

 

  第八条  缴存比例核定

  (一)核定内容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均不得低于5%,最高均不超过12%;同一单位下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原则上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全年应保持不变。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期限为1年;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再次申请办理。

(二)申请资料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需提供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告;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定;召开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会议记录或纪要文件;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情况资料;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三)办理时限

1.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管理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2.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办理时限为管委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缴  存

 

第九条  按月缴存

(一)核定内容

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申请资料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人数、汇缴金额与上月相同的,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2.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人数、汇缴金额发生变化的,先办理汇缴变更核定手续,再办理汇缴业务。

(三)办理时限

1.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核定月缴存额后,于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2.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六章  补缴、缓缴、催缴、错账调整

 

第十条  补缴

(一)核定内容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或已开户缴存单位追溯补缴开户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最早可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之月起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同时不能早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通过复核、审计发现职工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须追回的;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因错误缴存需补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户只能从开户之日起按月缴存,不允许追溯补缴开户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须严格按照补缴期间管理中心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应补缴额,职工当年缴存额与补缴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的缴存额上限。如在复核、审计中发现有超额补缴的,经核实后取消该笔补缴业务,将补缴资金退回原单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申请资料

补缴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一般补缴清册》。按照以下7种补缴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

1.追溯补缴开户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证照(换发证照或者中途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供换发或者变更证照的证明资料以及新、旧证照)、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2.因降低比例缴存、缓缴需要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的审批文件、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3.未按规定上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需要补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关于未及时上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情况说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4.补缴部分职工停缴封存期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该部分职工在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明资料、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5.未及时为新增、调入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劳动合同或者职工工作调入的证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6.因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关于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7.骗提套取或退房退回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提供:骗提套取或退房情况说明、管理部核定需补缴金额。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十一条  缓缴

(一)内容核定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为1年;期满后单位应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管理中心批准。

(二)申请资料

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定;召开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会议记录或纪要文件;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情况资料;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的,管理部初审后报市中心审批,有管委会授权的,缓缴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办理时限为管委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催缴

管理部要加强管理,督促缴存单位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到应缴尽缴,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催缴方式

1.电话催缴告知其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限其自告知之日起10日内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

2.若超出规定时限仍未改正的,管理部应进行督查并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

3.对无法联系的单位或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管理部上报,管理中心研究后,依规进行处罚并通过网站、报纸和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4.经催缴后单位仍拒绝履行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管理部建立催缴登记簿,由专人负责对催缴情况及时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错账调整

单位发起错账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单位提错账调整相关说明,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单位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说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2.管理部对单位错账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同时向错账调整涉及的职工进行核实

3.审核通过的,管理部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操作。

 

第七章  变更、封存、启封、注销、转移

 

第十三条  信息变更

(一)变更内容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二)申请资料

1.单位信息变更:单位信息变更相关说明;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批准文件;发生变更后重新办理的证照或法人、经办人相关证件;单位联系电话、地址变更的登录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无需出具相关证明。

2.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单位出具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职工或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话号码变更的登录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无需出具相关证明。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十四条  封存

(一)内容核定

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的,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二)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十五条  启封

(一)内容核定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启封清册》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十六条  注销

(一)内容核定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零余额单位账户,经管理部核实后予以注销。

(二)申请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和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通知书;破产企业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单位公积金销户表》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转移

(一)内容核定

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及住房公积金须由原单位管理户转入新单位管理户。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

(二)同城转移:转入、转出单位均在同一管理中心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城转移业务。

(三)异地转移:转入、转出单位不在同一管理中心的,在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外部转移业务或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冻结,或者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且尚未还清的,不能向其他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办理转移业务时,如果职工个人账户尚未封存的,先为职工办理封存业务,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四)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八章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一)内容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手续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直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管理部应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户,名称为:××管理部集中管理户××行,并在集中管理户下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二)申请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连续缴存两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当年的交款票据原件。由代办机构代缴养老保险,无法提供本人交款票据原件的,在含有本人款项的票据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姓名,并由代办部门加盖公章;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三)缴存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统计局公布的天水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24%。

(四)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由中心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应确保在每月扣款日之前卡内存款余额大于月汇缴额,如存款余额不足则不予扣划。

  (五)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九章 信息查询

 

第十九条  查询方式

(一)在我市范围内开设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线上查询方式为: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支付宝市民中心小程序、一体查询机、全省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爱城市网APP、国家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智慧金融平台、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智慧城市数据平台、银行接口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国银行、甘肃银行)。

职工线下查询方式为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

   (二)单位查询缴存信息的,需出具单位查询证明相关材料、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花名册。

  (三)司法冻结

法院提供相应的协助执行扣划个人银行(公积金)账号通知书原件、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件。

第二十条  开具缴存证明

(一)开具缴存单位缴存证明:由单位经办人员凭身份证到管理部办理。

(二)开具缴存职工缴存证明:本人凭身份证到管理部办理,也可通过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自行打印。

(三)缴存职工开具异地贷款证明:由本人凭身份证到管理部办理。也可通过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自行打印。他人代办的,凭代办人身份证和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部办理。因特殊原因重新开具证明的,本人必须写明理由再次提出申请,并签字确认。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原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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