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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天水市公积金中心 更新时间:2025-06-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依据授权,具体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比例调整、缴存、缴存基数调整、缓缴、补缴、催缴、错账调整、信息变更、封存、启封、注销、账户转移、记账、结息、查询、出具缴存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监督处罚等。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缴存登记

(一)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地区代表机构;军队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未到岗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存在工资关系的“离岗退养”职工、单位聘用的劳务派遣职工,港、澳、台职工以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不包括未取得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

新成立的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

(二)申请资料

单位证照(行政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各类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大厅”),按需求上传相关资料,无需提供纸质资料办理缴存登记。通过甘肃省住房公积金区域一体化共享协同平台推送的预开户的企业单位,不提供、不上传以上相关资料,登录网上服务大厅完善信息后直接办理缴存登记。

2.线下办理:单位经办人持申请资料在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

(四)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当日办结。

第五条 账户设立

1.单位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管理部申请,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办理已有个人账户转移业务;已销户职工在同一单位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间隔时间须在一年以上。灵活就业缴存人直接向所属管理部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每位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在本中心已开设个人账户的,做同城转移转入后缴存;其他中心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重复开户;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且封存的,可在本中心开户,正常足额缴存 6个月后须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入业务,将其他中心账户合并至本中心缴存账户。

(一)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见附件1)。

(二)办理方式

1.缴存单位:单位经办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零资料办理,也可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2.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零资料办理,也可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当日办结。

第三章 缴 存

第六条 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单独计算,然后相加。

第七条 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统计的本市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当年本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如当年未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延用以前年度最新发布的标准。其中新开户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首次汇缴时核定,核定后当年保持不变。缴存基数的具体数据以市公积金中心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通知为准;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应发工资。

3.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首次满月应发工资。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2月。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甘肃省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为依据。

(二)缴存基数核定和调整

1.当年新开户缴存职工在开户时申报核定,核定后当年不能再次调整。

2.当年由其他单位新转入的缴存人,缴存基数在个人账户启封的同时核定,核定后当年不能再次调整。

3.已经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开户次年起每人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调整月份为1月或7月,调整后当年须保持不变。缴存单位可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变动情况,统一为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办理调整业务,未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

4.因单位经办人工作失误造成缴存基数调整错误的,可申请办理年内二次调整缴存基数业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申报,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见附件2)。

2.缴存单位申请年内二次调整缴存基数的,需提供情况说明、《缴存单位同一年度第二次调整缴存基数审批表》(见附件3);所属管理部办理人员核实情况后,报负责人审批,作为办理依据。

(四)办理方式

1.缴存单位经办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零资料办理,也可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2.缴存单位年内二次调整缴存基数须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五)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当日办结。

第八条 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

2.新开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申报,首次汇缴后生效。

3.灵活就业缴存人属于个人自愿缴存,缴存比例统一为10%—24%。

4.缴存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任意月份申请调整缴存比例。

(一)申请资料

新开户单位首次汇缴前需要调整比例或提高缴存比例的,提供单位的情况说明。

(二)办理方式

调整缴存比例业务须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当日办结。

第九条 按月缴存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代扣代缴的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一)月缴存额的核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申请资料

1.当月缴存人员、金额与上月相同的,直接办理汇缴业务。

2.当月缴存人员发生变化的,先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业务,确定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再办理汇缴业务。

3.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变更的,先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再办理汇缴业务。

(三)办理方式

1.缴存单位经办人通过网银交易或支票转账方式办理汇缴业务。

2.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绑定本人开户选择 的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同行借记卡,由市公积金中心代扣代缴。

(四)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当日办结。

第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1.各缴存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确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降低后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2.缴存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后仍存在困难,无法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所属管理部提交缓缴申请。

3.缴存单位每次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为1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恢复缴存并补缴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再次提出缓缴申请。

(一)申请资料

1.缴存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单位的申请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决议(决议必须同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单位无工会组织的,由申请单位全体缴存职工签字确认)。

2.《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见附件4)。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业务由管理部工作人员调查具体情况,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二)办理方式

缴存单位经办人持申请资料到所属管理部办理。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十一条 补缴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及追回缴存人骗提公积金的,分别按照以下8种情形予以补缴: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或已开户缴存单位追溯补缴开户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最早可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同时不能早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

2.单位因故发生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停缴情形,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

3.未按规定及时上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需要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

4.部分职工因故封存停缴,需要补缴停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

5.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新增、调入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只能补缴职工录入或调入本单位之日起至单位为该职工开户缴存日之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且单位必须一次性补足应补缴额。

6.因单位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全额补缴发生错误时段实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7.通过管理部自查以及稽核、审计发现职工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追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补缴骗提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至个人账户。

8.职工因个人原因发生退房行为的。可补缴购房时所提取住房公积金至个人账户。

复核、审计中发现有超额补缴的,经核实后取消该笔补缴业务,将补缴资金退回原单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灵活就业缴存人只能从开户之日起按月缴存,不允许追溯补缴开户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资料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5)《住房公积金一般补缴清册》(见附件6)。根据不同补缴情形,提供以下资料:

1.追溯补缴单位开户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证照(换发证照或者中途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供换发或者变更证照的证明资料以及新、旧证照)、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最早可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同时不能早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

2.因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停缴情形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的审批文件、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3.未按规定上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需要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关于未及时上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情况说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4.补缴部分职工停缴封存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5.未及时为新增、调入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入职或者工作调入的证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6.因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关于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7.管理部自查或稽核、审计发现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追回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提供:管理部自查情况说明或者稽核、审计结果。

8.职工因个人原因发生退房行为的提供:退房证明材料。

备注:如果职工补缴月数较多,补缴期间月工资无变化的,每年可以只抽样提供2个不连续月份的原始工资表。

(二)办理方式

缴存单位经办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上传申请资料办理,也可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当日办结。

第十二条 催缴

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要加强管理,督促缴存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到应缴尽缴,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催缴方式

1.电话催缴告知其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限其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

2.若超出规定时限仍未改正的,管理部应进行督查并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

3.单位无法联系或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后,依规进行处罚并通过网站、报纸和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4.经催缴后单位仍拒绝履行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管理部建立催缴登记簿,由专人负责对催缴情况及时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错账调整

单位发起错账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单位向所属管理部提供错账调整相关说明,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单位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说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2.管理部对单位错账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同时向错账调整涉及的职工进行核实。

3.审核通过的,管理部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操作。

第四章 变 更

第十四条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如单位管理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管理部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其中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单位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证件号码属于关键信息,其他信息属于基本信息。

(一)申请资料

变更单位账户关键信息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7)、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信息变更的证明资料(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批准文件或发生变更后重新办理的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办理方式

1.变更单位关键信息的,单位经办人须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2.变更单位基本信息的,单位经办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零 资料办理,也可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变更

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如缴存人的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有误的,应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其中姓名、证件号码属于关键信息,其他信息属于基本信息。

(一)申请资料

1.变更个人账户关键信息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缴存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8)、信息变更的相关证明资料。他人代办的,须在申请表内填写代办人信息,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变更个人账户关键信息,但长期停缴单位账户、封存单位账户缴存人无法由原缴存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的,缴存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可给予办理:

(1)缴存人能够提供公安机关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的证明 资料的,可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2)缴存人能够提供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时间段内本人在原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工作证、退休证、社保缴纳证明等,且此类证明材料显示的信息与职工身份证明相同,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关键信息有明确关联关系,可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3)缴存人个人账户信息中身份证号码正确但姓名有错别字,或姓名正确但身份证号码错误,且本单位没有重复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可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同一单位缴存账户内存在姓名、身份证号码重复,无法区分的,还须提供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织出具的证明。

(4)缴存人无法出具有效证明,但可以通过联系原单位在同一时间段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信息正确的原同事(账户状态为“封存”“销户”均可)作为证明人,证明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承诺证明事项,可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二)办理方式

1.变更个人账户关键信息的,缴存人须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2.变更个人账户基本信息的,缴存人可登录微信公众号“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资料办理,也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到管理部办理。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第五章 封存、启封、注销

第十六条 封存

1.职工因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2.缴存单位连续12个月未发生汇缴、补缴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核心系统自动将所有职工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单位缴存状态同步变更为“封存”。

3.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6个月未扣缴成功的,信息系统自动 将职工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

(一)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见附件9)

(二)办理方式

1.缴存单位经办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零资料办理,也可持申请资料在管理部办理。

2.灵活就业缴存人须持身份证明材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当日办结。

第十七条 启封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启封清册》(见附件10)

(二)办理方式

1.缴存单位经办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零资料办理,也可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2.灵活就业缴存人须持身份证明材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当日办结。

第十八条 单位管理户销户

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单位依法撤销、破产、解散,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职工人数、余额为0的,须办理单位管理户销户。如缴存单位不主动前来办理销户,经管理部与缴存单位联系,确认不再继续缴存或无法取得联系的,管理部可主动清理销户。

(一)申请资料

1.缴存单位销户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销户申请表》(见附件11),以及单位依法撤销、破产、解散的证明资料或情况说明。

2.管理部主动清理销户的,由办理人员填制《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空账户销户审批表》(见附件12),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作为单位账户销户依据。

(二)办理方式

1.缴存单位经办人须持申请资料到所属管理部办理。

2.管理部主动销户的,由办理人员核实情况,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第六章 账户转移

第十九条 账户转移

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须由原单位管理户转入新单位管理户。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

1.同城转移:职工工作调动前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在本中心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业务。

2.异地转移:缴存人因工作调动或重新就业,在其他中心重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转移合并原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按照住建部及市公积金中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冻结,或者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且尚未还清的,不能向其他中心办理账户转出业务。

办理转移业务时,如果职工个人账户尚未封存的,先为职工办理封存业务,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一)办理方式

1.缴存单位经办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零资料办理,也可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2.缴存人可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也可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3.缴存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所属管理部投诉,协调缴存单位办理转移业务;也可凭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向所属管理部提出转移申请,管理部核实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后,可直接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二)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同城转移当日办结。异地转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章 记账、结息

第二十条 记账和对账

(一)记账

市公积金中心为缴存职工建立个人明细账,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结息等账户变化情况。

(二)缴存单位对账

缴存单位需要核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的,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查询核对,也可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属管理部核对。

(三)缴存职工对账

缴存职工需要核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的,可登录微信公众号“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也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到所属管理部查询核对。

第二十一条 结息

(一)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二)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起息。

第八章 查询、出具缴存证明

第二十二条 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一)缴存人可通过登录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tianshui.gov.cn/gjj/)、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甘快办APP、支付宝市民中心小程序、一体查询机、全省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等方式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

(二)缴存单位经办人持单位证明材料,缴存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在所属管理部查询。

(三)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纪委、公证处、企业破产清算组织等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须由办事人员持查询函、身份证明材料、工作证等证明资料在所属管理部查询。

(四)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不受理电话查询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缴存单位因企业上市、接受审计等需要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在中心核心系统查询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中心核心系统自动生成)。

2.协助法院查询、冻结(解冻)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的。

(一)申请资料

1.缴存单位因企业上市、接受审计等需要中心提供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2.协助法院查询、冻结(解冻)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的,提供以下资料:

(1)人民法院查询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时,应当向管理部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须载明被查询人员的身份信息、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法院名称等信息)、执行裁定书原件,由两名执行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2)人民法院冻结(解冻)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时,应当向管理部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应载明冻结起止时间、冻结额度)、执行裁定书原件,由两名执行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首次冻结期限和续冻期限均不得超过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后自行解冻。需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另行出具协助冻结手续。多个人民法院要求对同一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的,管理部应按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确定冻结顺位。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3)对于甘肃省内的协助法院查询、冻结(解冻),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各层人民法院可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平台对被当事人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网上查询、冻结(解冻)。

(二)办理方式

缴存单位经办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零资料下载打印公积金缴存证明,也可持申请资料到所属管理部办理。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缴存证明

1.缴存人在其他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住建部“亮码可办”规定办理,管理部不再出具纸质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缴存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管理部为缴存人出具《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中心核心系统自动生成)。

(一)申请资料

身份证明材料。

(二)办理方式

缴存人可登录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零资料下载打印公积金缴存证明,也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到所属管理部办理。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第九章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由本人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各管理部应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户,在缴存专户下根据个人情况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一)申请资料

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

(二)缴存标准

1.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办理。

2.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同时不得低于本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收入状况,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基数。

3.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24%,缴存人可在10%—24%之间,自行选择缴存比例。

(三)缴存方式

1.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与管理部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由中心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应确保在每月扣款日之前借记卡内存款余额大于月汇缴额,如存款余额不足则不予扣划。

2.灵活就业缴存人开户缴存方式:登录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业务;也可持所需证件在所属管理部办理。

(四)开户补贴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实行开户补贴,首次开户并完成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获得100元开户补贴,开户补贴在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自动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同等开户补贴,每人只能获得一次开户补贴。

(五)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当日办结。

第十章 办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 业务办理流程

本规程所列归集业务部分已经实现信息系统自动办理,线上提交后自动办结,不需要人工干预;其他业务由管理部前台受理,或由缴存单位经办人、缴存人线上渠道提交,归集受理岗审核办结;部分需要复审的业务,经受理、复核通过后,提交管理部综合复核岗审批办结。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申请资料要求

本操作规程中由缴存单位或缴存人专门为办理本次业务提供的申请资料、表格等必须提供原件,单位证照、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法人身份证等因故不能提供原件的,由缴存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视同原件。

(二)档案资料存档

市公积金中心的归集业务档案由管理部归集受理岗收集、整理后,移交档案员按相关规定存档。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3.缴存单位同一年度第二次调整缴存基数审批表

4.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

5.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6.住房公积金一般补缴清册

7.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8.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

9.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

10.住房公积金启封清册

11.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销户申请表

12.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空账户销户审批表

附件1、2、5、6、9、10,在办理批量业务时按要求提供,办理单笔业务无需提供。

  
附件【附件(归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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