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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业务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20-06-0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建立对受委托银行的准入、退出竞争机制,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  3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 710 号修订)、《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银行应按与中心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发放和回收、会计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诚信、准确和高效。

第四条 根据各受委托银行申请、中心核定的年度归集、贷款计划,对各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和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政策掌握情况、风险控制情况、服务质量等方面分别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发放、贷款回收、会计业务、政策掌握运用、业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考核表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七条 考核年度为上一年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实行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分别占考核总分的 30%和70%。

第八条 考核内容分为业务管理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两部分,另设附件考核项。

(一) 业务管理考核

1. 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基础工作情况;

2. 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情况;

3. 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情况;

4. 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

5. 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掌握与流程控制情况;

6. 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对接、资金交易及网络配置运行工作情况;

7. 经办银行业务票据传送情况;

8. 经办银行档案(纸质、电子化)留存及管理情况。

(二)服务质量考核

经办银行的服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制度建立、人员配置、人员管理、纪律出勤、仪容风纪、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服务环境、服务设施、服务态度、服务效率、逾期贷款回收及管理情况等。

第九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归集、贷款业务银行(双业务):90 分以上 90 为考核优秀; 80-89  80 为考核良好;60-79  60 为考核合格;60 分以下或发生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仅贷款业务银行单业务):67.5 分以上67.5 分为考核优秀;60-67.5 分60 分为考核良好;45-60 分45 分为考核合格;45 分以下或发生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条 经办银行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或违反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造成恶劣影响、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以公积金中心名义开立账户或使用账户、划转公积金中心账户资金的;

(三)因监管不力,发生挪用、滞留、截留客户资金或中心划转资金出现不及时配合等行为的;

(四因自身原因造成重要数据丢失或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的;

(五)资金交易失败笔数超过 10 笔的;

(六)业务人员、设备或技术状况不能满足公积金金融业务正常运转需要的;

(七)逾期贷款催收不力,致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八)不能及时对归集单位、个人进行办结缴存业务的;

(九)不能指派专人专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或指派人员经常性无辜离岗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 考核采取百分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方式进行考评。

同时办理归集业务和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总分 200 分,年度考核结果换算成百分制分数进行评比。只办理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从总分中减去归集、提取部分, 年度考核结果换算成百分制分数进行评比。

第十二条 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双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单业务)的商业银行考核结果,与当年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手续费挂钩,并对考核结果良好以上等次的银行给予存款奖励。存款奖励按照逾期率较低者优先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应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以下标准支付;归集手续费根据考核结果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受委托银行考核结果优秀的,手续费 95%支付,同时根据中心结余资金情况奖励一定占比的存款,存期半年(单业务银行存期三个月;考核结果良好的,手续费 90%支付,同时根据中心结余资金情况奖励一定占比的存款,存期三个月(单业务银行存期一个月;考核结果合格的,手续费支付 80%;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手续费支付 50%、转出存款并根据银行准入机制确定是否暂停业务或退出。出现重大差错和资金风险的,一票否决,不予支付手续费、转出存款并根据银行准入机制确定是否暂停业务或退出。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 “公平竞争、奖励先进、能进能出”的年度考核激励机制。受委托银行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同时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考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 1  1 -12  31 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按受托银行各分支机构分别考核和计算评分。

总行考核等次根据县区各银行网点定量的分数汇总和定性的考评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的加权平均分数确定(加权平均分数按考核银行的业务占比核算)。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考核工作由中心统一领导组织,成立考核小组与各管理部共同实施,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汇总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统一研究兑现奖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银行金融业务考核评分表

     2.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考核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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