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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住房公积金 业务承办银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20-06-04

第一章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承办住房公业务银行(以下简称“申请银”)的申请准入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  3  24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国令 710 号修订),结合我中心业务发展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有关规请承办天水市住房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积金中心”)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银行依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四条 申请银行服务网点交通便捷,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能够满足开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要求。

第五条 申请银行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健全,具备相应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条 申请银行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结算系统,信息技术管理、运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符合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运行和银行业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银行须具备接入全国统一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 申请银行必须按国务院《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为本银行的职工建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 申请银行应具备承办住房积金业务的其他条件。

 

 

第三 准入要求

 

 

第十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三确定”组织体系,即确定市级分行分管行长和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承办支行和分管行长,确定业务主管和经办人员。市行分管行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支持住房公积金工作,业务主管和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

第十一条 书面提报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计划。

第十二 设置住房公积金业务专柜(目前,所有业务在中心大厅办理,将来可以虑在银行网点设立受理点)。

第十三 建立住房公积金业 AB 角补位制度报备制度培训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四 认真执行公积金中心与市行签订的《住房公积归集业务委托协议》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

第十五 确定专人负责传递业务凭证资料。

第十六 住房公积金归集需有能力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规定开设归集专户,做到开户信息完整准确,管理规范;

(二按规定开设单位及职工缴存账户,做到开户信息完整、规范、准确;

(三)及时将归集资金分解入单位、个人账户,并按单位、个人需求进行对账;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缴存、提取、转移、职工账户信息维护等归集业务;

(五)及时做好缴存、提取、转移资金的到账检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六)根据公积金中心年度结息数据及账户余额,及时、准确、全面地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做好对账工作;

(七)按要求保管归集业务资料和凭证;

(八)负责对欠缴公积金单位的催缴工作;

(九)在网点设置公积金政策宣传栏和业务办理标识等;

共同与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做好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及时通过本行开设单位账户、代发工资等关联业务,最大限度地为新单位和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不断提高征缴扩面成效。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有能力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规定开设贷款本金回收、利息回收专户,做到账户管理规范,专户专用;

(二按规定开设个人贷款账户,做到开户信息完整、准确、无误;

(三)按公积金政策、规程和时限要求受理、审查、报送公积金贷款资料,确保贷款资料真实完整;

(四)按中心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时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录入信息,签订借款合同, 申请发放贷款;

(五做好公积金贷款面签及事项告知工作,严防贷款风险, 拒绝贷款漏洞;

(六)安全完整保管按时序形成的贷款抵押、质押等凭证和档案资料,按规定严格保管保证金;

(七)做好委托贷款后续管理,按时回收贷款本息,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制度,完善逾期贷款的催收、起诉、追偿等机制,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公积金中心,确保公积金贷款本息回收及时安全完整;

(八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公积金中心公共接口标准》要求向公积金业务系统传输贷款发放、本息回收、逾期回收及贷款结清等数据信息,确保公积金贷款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九)贷款发放后,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发放失败的,应及时配合公积金中心,返回贷款发放失败数据;

(十)及时核对贷款发放、本息回收账务及资金,传递贷款凭证和资料;

(十一)共同与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做好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及时通过本行开设单位账户、代发工资等关联业务,尽最大限度地为新单位和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 不断提高征缴扩面成效。

第十八 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络

(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网上银行、联机交易及实时对账查询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日常交易收发包信息及时准确;

(二)规范管理公积金业务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的管理移交和备份保存工作。

 

第四 准入流程

 

 

第十九 申请受理

申请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财务报告、承办公积金业务工作计划、服务承诺等),公积金中心综合科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小组人员由中心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管理部人员组成。

第二十 考察审核

审查小组对申请银行及网点进行现场考察、审核,重点对营业网点布局、人员配备、服务设施、办理相关业务具备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中心研究

审查小组形成书面报告向中心主要领导汇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二 签订协议

公积金中心与申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展相关业务。

流程:银行网点向管理部、市分行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市分行报市中心综合科→经中心审查小组考察→审核→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提交管委会审议通过,中心综合科给银行返回审批结果,银行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开户等准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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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退出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银行准入后,公积金中心每年对其业务办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停止委托业务,对已办理的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协调妥善管理和移交,确保业务不断不乱,正常运行。

(一)主动要求退出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

(二)因机构发生变更、合并、撤销等,不具备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条件的;

(三)经公积金中心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与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不能指派专人专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或指派人员经常性无故离岗的;

(六)服务质量较低,引发群众投诉事件较多的;

(七每年末公积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如年度中出现逾期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由公积金中心暂停其新业务开展;年度内经整改逾期率回落至全省平均水平以下的,可重新开展新的贷款业务(逾期率计算时间节点至此办法发布之日起);

(八)年度内出现违反《天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或违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或提供不真实资料,合计达 3 宗的;

(九)年度内出现拒绝符合条件的职工贷款申请、或拖延办理贷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三倍,合计达 2 宗的;

(十)不能及时对归集单位、个人进行缴存业务的;

(十一)不能严格按照《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程》规定保管、使用、移交公积金贷款档案的;

(十二)被停办公积金中心业务的银行,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承办申请要求。

第二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

第二十六 本办法由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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