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县区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2018]45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天水市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公布的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高于12%,凡高于12%的,一律统一下调12%(含)以下;最低均不得低于5%。
三、各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现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最低均不得低于5%。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间按照住建部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截止。
四、我市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果降低缴存比例后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五、缴存单位需要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报告;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定;召开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会议记录或纪要文件;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情况资料;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由各县、区管理部受理,初审后经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审批后给予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办理时限为管委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
七、缴存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需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1.阶段性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2.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