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在我市就业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凡持有我市《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港澳台人员设立账户时应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账户转移均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一)缴存额。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有。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招用和新调入的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同一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实行一年一审;经中心审核后,全年应保持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业务办理要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发生购买自住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或发生符合《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均可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偿还贷款本息。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港澳台同胞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港澳台同胞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与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四)离开本市的,可凭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证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符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信用良好等条件,或发生符合《天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情形,均可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额度。港澳台同胞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申请金额、购建住房价格和偿还能力等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二)贷款期限。公积金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保证贷款(工资保证、公积金联保)最长年限20年。港澳台同胞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内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本人申请,经审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四、住房公积金服务。全市各管理部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加大政策宣传,使政策深入人心,落到实处,支持更多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