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6月28日起有针对性地对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以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结构调整。(1)对“三农”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对“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3)降低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进一步鼓励其发挥好提高企业资金运用效率的作用。
同时,自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8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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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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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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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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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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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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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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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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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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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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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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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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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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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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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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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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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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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内(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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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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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五年(含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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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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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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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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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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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含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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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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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