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原《天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贷款咨询与受理章节中第11条贷款额度的确定:“抵押贷款、预抵押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8倍,异地缴存户以缴存证明余额为准。”调整为:“抵押贷款、预抵押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5倍,异地缴存户以缴存证明余额为准。”
二是在《天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贷款咨询与受理章节中第11条贷款额度的确定中新增“对申请贷款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设止付金额,额度为6个月的公积金贷款应还款额。”
三是在《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中新增“非天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需提供本市现房作为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