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天水市住房公积金信用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业务,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和贷款逾期行为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国办发〔2020〕49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是指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定确认的,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或缴存职工个人的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作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交易部门、中介机构、银行机构、评估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和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 中心对失信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完善失信行为管理制度。
第五条 失信行为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六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失信行为: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骗贷的;
(二)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的;
(三)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提高贷款额度,贷后调低缴存基数的;
(四)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失信行为:
(一)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流水、社会保险明细、信用报告、还款流水等协助职工骗提骗贷的;
(二)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或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用,提供相关虚假资料的;
(三)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失信行为:
(一)以骗提骗贷为目的,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信用报告、购房资料、租房资料、贷款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工资证明和银行流水的;
(二)贷款后无故连续3个月未履行缴存义务,经催缴督办仍拒不履行缴存义务的;
(三)贷款后出现逾期期数达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经催收督办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失信行为名单的确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区管理部在办理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审核工作中发现疑似失信行为的,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后,及时将相关调查资料报中心相关科室;
(三)中心相关科室对资料进行认定,确认为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核准后纳入失信行为名单。
第十条 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在及时告知单位的同时,暂停缴存业务办理,并建议缴存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合作单位,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并视不同情形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职工,取消提取和贷款资格,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解除借款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缴存职工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中心相关科室接收缴存单位、合作单位、缴存职工的复议申请,执行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缴存职工拒不履行处理决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缴存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对主动纠正违规行为、积极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经中心相关科室核实,并报告分管领导核准后,可从失信行为名单中移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